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2-10-22
- 法规文号/标准号: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
- 施行日期:2012-10-22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安宝@法规宝
首次申请的经营企业除承诺书外,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一)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应提交: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或办公)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相应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如位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应有相关批文和房产证。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3)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5)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委托储存企业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提交意向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储存设施资质,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7)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意向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交供应方的运输单位资质,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8)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内的经营企业,可提交相关储存设施资质和运输单位资质,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9)对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仓储面积、运输单位数量,统一签订合同。
(二)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四)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5.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企业重新申请颁发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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