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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5603—2022

  •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12-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15603—2022
  • 施行日期:2023-07-01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5603—2022 -环安宝@法规宝

6.1 装卸搬运

6.1.1 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装卸要求进行作业。

6.1.2 应做到轻拿轻放,不应拖拉、翻滚、撞击、摩擦、摔扔、挤压等。

6.1.3 应使用防爆叉车搬运装卸爆炸物及其他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

6.1.4 气体钢瓶的装卸、搬运应符合GB/T34525的有关规定。

6.2 堆码

6.2.1 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6.2.2 除200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

6.2.3 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应不超过3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

6.2.4 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200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cm;

c) 柱距大于或等于30cm;

d) 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²);

e)灯距大于或等于5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