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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6-09-30
  • 法规文号/标准号: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7-01-01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防主管部门,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第八条 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遴选的有关专家组成,为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专业工作组,由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核事故应急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核应急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在省核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场内核事故应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