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1-07-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054-2011
- 施行日期:2012-06-0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环安宝@法规宝
(I)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 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II)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 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 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X XB级或IP2X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 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 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X XD级 或1P4X级。
5.1.4 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 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T,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 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 4208规定的IPX XB级或IP2 X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 按本规范第5. 1. 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 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III)采用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 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 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 9 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208规定的IPXXB级或IP2X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 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 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 4m。
(IV)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X XB级 或IP2X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 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 伸臂范围(图5. 1. 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 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 25m;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 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 75m ;
4 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XXB级或IP2X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 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 4208规定的IPX XB级或IP2X级时,伸臂范围2.5m应 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 尺寸。

图5. k 11伸臂范围(m)
1 平台;2 手臂可达到的界限
(V)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防护
5.1. 1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