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公布日期:2025-01-07
- 法规文号/标准号:冀应急〔2025〕2号
- 施行日期:2025-01-07
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 设项目(加油站除外),应当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 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
建设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 图设计应由同一家设计单位完成。
大型建设项目确需多家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应当明确总体 设计单位和各自的设计范围。总体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布置图,每一家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范 围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体设计单位应当明 确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总体符合性。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 ),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导 则》等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进行平面布局, 满足以下要求:
( 一)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 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 项目,应当至少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 全条款为准。
(二) 平面布局设计均应当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相关要求。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当满足《石油化工工 厂布置设计规范》( GB 5098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的相关要求;
煤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当满足《煤化工工程设 计防火标准》(GB 51428)的相关要求;
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当满足《精细化工企 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的相关要求, 但储罐总容积 和单罐容积超过规模限制的精细化工企业,应当按照《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进行平面布局设计。
(三)新建企业应按生产、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 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 项目(加油站除外),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分析),根据 HAZOP 分析及其他过程危险分析提 出的风险降低要求,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和安全完整性等级 (SIL),编制 SIL 定级评估报告和安全仪表系统(SIS)安全要 求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 工艺设计应当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 险物料的安全控制,采取监测报警、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 切断、事故排放等工艺控制措施, 符合但不限于:
( 一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当设置 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过程风险分析、SIL 定级评 估的要求配备安全仪表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 工生产装置,应当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 险源的储存设施, 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二) 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 当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三) 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等高危工艺 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当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四) 对存在易燃、易爆、易爆聚或分解物料的精馏(蒸馏) 系统应当采取自动化控制。
(五) 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的一 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 施的区域内,应当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和检测点,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 细设计开始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提 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四条 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的文件、资料后, 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建设单位 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告知或 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
(四)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书 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 请,审批部门应当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和要 点》,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批部门应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 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 请,审批部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 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向建设单位 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查不予通过:
(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 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 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变更设计的审查:
( 一)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经相关部门批复分期建设 的;
(二)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 出现不属于以上重新审 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和风险 水平,设计单位应当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说明变更原因,进行变 更后合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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