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公布日期:2025-01-07
- 法规文号/标准号:冀应急〔2025〕2号
- 施行日期: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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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工程监 理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进 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的同一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 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陆上油气管道建设 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等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 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 一)试生产总结报告,说明试生产各项控制指标是否达到 要求,安全设施是否有效运行;
(二) 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 情况报告;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施 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
(四)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五) 消防验收意见;
(六) 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七) 防爆电气防爆合格证;
(八)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 表等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九)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文件(复制件) ;
(十)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 资质符合性证明材料,从业人员专业、学历及经验方面符合性证 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属于国家 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项目建设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证明材料(复制件);
(十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五)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人员参照《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和要点》, 对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作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 动,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 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 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的;
(四)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 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 价的;
(六)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 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 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 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 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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