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1-31)
- 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4-12-31
- 法规文号/标准号:川市监规发〔2024〕13号
- 施行日期:2025-02-01
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1-31)-环安宝@法规宝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设备设施等;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约谈、消费投诉、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管记录。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确定风险等级。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静态风险、动态风险分值之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值越高食品安全风险越高。
第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值为0—3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A级风险;分值为30—45(含)分的,评定结果为B级风险;分值为45—6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C级风险;分值60分以上的,评定结果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学校食堂(托幼机构)、中央厨房、集中用餐配送单位;
(二)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一年内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七)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值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减10分,获得市级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减8分,获得县(区)级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减5分;
(二)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
(三)获得质量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食品经营条件未改变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并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
餐饮服务经营者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情形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七个工作日内调整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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