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7-12-3)
-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建厅
- 公布日期:2024-12-04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4-12-04
自治区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7-12-3)-环安宝@法规宝
第七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参照《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安全风险分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分级判定、分级管控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重大风险(红色):指作业过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活动;
(二)较大风险(橙色):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的作业活动;
(三)一般风险(黄色):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作业活动;
(四)低风险(蓝色):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轻伤及以下事件的作业。
第八条 风险单元、风险点划分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
(二)所有进入燃气场站的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来访人员等)的活动;
(三)从业人员的行为、能力和其他人的因素(包括工序交接前后产生的危险源);
(四)在现场附近,由工作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源(包括周边配送电线路、周边构筑物、市政工程等);
(五)工作进度计划、工作作业时间、施工工艺、施工作业工序的变更及气象作业条件的变化等产生的危险源;
(六)对作业区域、设备、操作程序、工作方案,包括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
第九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设目标: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制作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二)连续发生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诱因依然存在的;
(三)《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中列出的重大隐患。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需对风险实行提级管控,风险等级在初判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直至提至重大风险:
(一)近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二)近一年内因生产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因现场安全管理问题被行业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随着燃气设施运行以及施工工序、工艺的变化,风险等级急剧增加的;
(五)受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实行提级管理情形的。
第十二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风险辨识和评估后,依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建立管控信息台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公示栏,将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等区域存在的不同等级风险在总平面布置图或地理坐标图中标识,并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告知制度,采取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岗前签订安全风险告知书、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建立风险公告栏、绘制风险分布图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包括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报告方式、应急电话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要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要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
(四)对重大风险应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制定专项动态监测计划,每月更新1次监测数据或状态,并单独建立档案;2.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和应急措施,每年针对不同隐患至少开展四次应急演练;3.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人员;4.在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5.重大风险应按规定报县(区)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进入预警状态或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将相关信息报送地(市)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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