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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25-01-06
  • 法规文号/标准号:冀建建市函〔2025〕2号
  • 施行日期:2025-01-06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总则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依法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四、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搞虚假招标 ,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 人的合法权益。

五、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 ,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计划及招 标文件、选择交易平台、选派招标人代表、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关键事项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 条、 第6条、第7条

2.《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第 7 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九)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 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 号 )( 三 )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2

 

 

 

 

 

 

 

 

 

 

 

 

 

 

 

 

 

 

 

 

 

 

 

 

 

 

 

 

 

 

招标准备

 

 

 

 

 

 

依法必 须招标 要求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 ,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    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 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 明招暗定” “ 先建后招” 的虚假招标 ;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    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    或中标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 在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时取得批准。

四、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 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7 条、第 29 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 二 )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九)强化内部控制管   理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2 号 )第 8 条

 

 

 

 

 

 

采用邀 请招标 的情形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 四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 二 )中所列情形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 门认定 ;其他项 目 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 标:

(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 二 )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 三 )受 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17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8 条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11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11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11 条

6.《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第 11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四 )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应当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 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7.《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 )第  10 条

 

 

 

 

 

不招标 的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 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批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 标的项 目;

( 二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三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五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六)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 3 家 ,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66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9条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12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4 条

5.《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第 9 条

 

 

 

 

 

 

 

 

办理自 行招标

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 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一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 )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3)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   专业人员 ,即招标人应当具有 3 名以上在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   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 二 )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   送以下材料:(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 日 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 工招标事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12 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10 条、 第 11 条

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 号 )

 

 

 

选择招 标代理 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 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 ,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12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14 条

3.《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 号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 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 号 )( 三 )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招标 条件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 目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招标:

(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9 条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 委令第 16 号 )第 5 条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8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同一项 目 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 款规定标准的, 必须招标。

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 目 的相 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 目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施工招标:(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 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 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二 )货物招标:(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已经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 三 )勘察设计招标:(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已经审 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 四 )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 目 ,应当在核准 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 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 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 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 目发包。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9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8 条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7 条

7.《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2 号 )第 7 条

发布招 标计划

 

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 ,规范发布招标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   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 号 )( 三 )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3

 

 

 

 

 

 

 

 

 

 

 

 

 

 

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或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 明确招标需求 ,优化招标方案 ;对于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应当认真组织审查 ,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 目, 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 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 一 )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 的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 二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 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 三 )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 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四 )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 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 五 )严禁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七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不得 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 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 的字样。

二、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 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 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18 条、 第 19 条、第 20 条、第 23 条、第 49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19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24 条、第 29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12 条、第 15 条、第 17   条、第 19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14 条、第 18 条、第 19 条、 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8 条、第 29 条、第 30 条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 号 )第 18 条、第 20 条、第 22 条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15 条、 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 )第 7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不得以营利为 目 的 ;不得以营利为 目 的收取高额 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五、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 标准。

七、资格审查

( 一)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 资格预审公告;(2) 申请人须知;(3)资格要求;(4)其他业绩要求 ,包括企业业绩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   历、业绩;(5)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6)财务状况;(7)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资格预审结   束后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二 )采取资格后审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八、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 目 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 目 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 目 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  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

( 一 )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 ,招标范围 ,资格审   查条件 ,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 ,工期要求 ,质量标准 ,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   的要求 ,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有效期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招   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并用醒 目 的方式标明。

( 二 )货物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 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 目 的方 式标明 ;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 高项数, 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 提出相应要求。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 ,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允许 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 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 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 ,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投标须知;

(2)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3)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4)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5)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 目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 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 四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 ,包括   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范围 ,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   有效期。

9.《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 号 )

10.《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    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     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 ( 三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十六)切实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11.《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 ) 第 17 条、第 24 条

12.《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规  〔2019〕12 号 )第 9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五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和标准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发包人要求 ,列明项 目 的 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 ,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   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5)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地形等勘察资料, 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6)投标文件格式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  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 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九、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 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 目,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 目 的 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十、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 20 日 ,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 40 日 ;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 45 日。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十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 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

 

 

 

 

 

 

 

 

投标保证金的收 取和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 用的2% ,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货物招标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

( 一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 内退还。投标 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 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26 条、第 35 条、第 57 条、第 74 条

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24 条

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27 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26 条

 

 

 

5

 

发布招标公告(资

格预审公告)、投

标邀请书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采用电子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 媒介同步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 目 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 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16 条、 第 17 条、第 18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15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 )招标项目名称、 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 二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三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 四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 五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 七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 理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的 ,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七、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  展改革委令第 10 号 )第 5 条、第 8 条、第 10 条、 第 11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13 条、第 14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 第 17 条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 号 )第 17 条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13 条、 第 14 条

8.《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 号 )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 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 号 )( 三 )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6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 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四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评 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工程,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招标 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五、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 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 ,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 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组成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 9 人 ;大 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 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7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46 条、第 47 条

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 )第 16 条、第 17   条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 部委令第 12 号 )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35 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 33 号 )第 16 条

7.《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 号 )

8.《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 )第  27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以胜任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 ,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 四 ) 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7

 

 

 

开标

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 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二、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三、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 标人少于 3 个的 ,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 ,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4 条、 第 35 条、第 36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36 条、第 44 条、第 50 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 号 )第 29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第 32 条

 

 

 

 

 

 

 

 

 

 

 

 

8

 

 

 

 

 

 

 

 

 

 

 

 

评标

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 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

二、招标人代表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 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 ,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 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 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 ,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四、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六、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七、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 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7 条、 第 38 条、第 44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48 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 部委令第 12 号 )第 5 条、第 12 条、第 14 条、 第 16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18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19 条

6.《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 号 )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 四 ) 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9

 

 

 

 

评标报告审核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 行复核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 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 行澄清、说明 ;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 五 )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 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 号 )( 七 )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

 

 

 

10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 布。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 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三、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 交货期), 以及评标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54 条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  展改革委令第 10 号 )第 6 条、第 8 条、第 10 条、 第 11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二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 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拟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 文形式的 ,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五、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六、采用电子招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56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41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47 条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 号 )第 35 条

 

 

 

 

 

 

 

 

 

 

 

 

 

 

 

 

 

11

 

 

 

 

 

 

 

 

 

 

 

 

 

 

 

 

 

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 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 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探 索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 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应当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拟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   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四、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结果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 ,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向 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0 条、 第 45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55 条、第 66 条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  展改革委令第 10 号 )第 6 条、第 8 条、第 10 条、 第 11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58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40 条

6.《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48 条、第 50 条

7.《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 号 )第 35 条、第 36 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41 条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 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   号 )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 发〔2024〕21 号 )( 七 )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

 

 

 

 

12

 

 

 

提交招标投标情 况书面报告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 内,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招标范围;

( 二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7 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65 条

3.《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47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54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五 )中标结果 ,包括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六)代理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 目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二 )投标人情况;

(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四 )开标情况;

(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

( 六)否决投标情况;

( 七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 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 十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44 条

 

 

 

 

 

 

 

 

 

13

 

 

 

 

 

 

 

 

 

订立合同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 ,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  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采用电子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57 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 部委令第 12 号 )第 49 条、第 51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令第 2 号 )第 42 条、第 43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51 条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 号 )第 35 条、第 36 条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第 46 条

 

 

 

 

14

 

 

 

 

招标档案管理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 和信息数据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 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 的, 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二、招标人及投标人应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入文书(管理类)/建设项目/产品( 业务)/等相应门类 ,按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要 求 ,参照GB/T18894, 与该门类其他归档文件材料一并整理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独立形成招标投标的档案。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 投标电子档案保管期限按照所归入相应门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八) 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2.《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 (DA/T103-2024)

 

 

 

15

 

终止招标、重新招

标和不再招标的 情形

一、终止招标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 止招标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23 条、 第 42 条、第 55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19 条、第 31 条、第 81 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二、重新招标

( 一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 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 标。

( 二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应当重新招标。

(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应当重新招标。

( 四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的所有投标 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五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 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 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招标、投标、 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七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 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三、不再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 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 ,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 ,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 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 目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部委令第 12 号 )第 27 条、第 48 条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30 号 )第 15 条、第 38 条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 部委令第 27 号 )第 28 条

 

 

 

 

 

 

 

 

16

 

 

 

 

 

 

 

 

异议受理和处理

一、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 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 ,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 ,无故回避实质性答 复 ,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 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三、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 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以及招标 人答复 ,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22 条、第 44 条、第 54 条

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 号 )第 39 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 六) 畅通异议渠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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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一、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调查有关情况 ,招标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62 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法》(七部委令第 11 号 )第 18 条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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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 )就同一招标项 目 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四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五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七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招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 一 )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 二 )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 三 )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 四 )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 五 )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18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29 条、第 32 条、第 41 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 号 )第 54 条

备注:

1.《责任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废止或修订后,《责任清单》相应内容将同步调整。 2.本清单未尽事宜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招标人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