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2-19)
- 制定机关:潍坊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25-02-19
- 法规文号/标准号:潍财综〔2025〕2号
- 施行日期:2025-02-20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2-19)-环安宝@法规宝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历史沿革和征收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供热、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含供水、供电、供气)。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标准征收;“三河”(城区段)两侧每平方米加收30元(白浪河两侧1500米范围、虞河两侧1000米范围、张面河两侧800米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二、征收范围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并代收;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代收。
三、收取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需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征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住建部门代征的,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四、使用范围与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供热、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河道治理及重点景观的绿化美化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以收定支、专款专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建议,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管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任何建设单位和专营单位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的名义收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五、减免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减免政策规定详见附件。
(二)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六、有关要求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同时做好主管行业配套建设费用政策解释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9日。2025年2月20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未缴纳供热配套建设费用的项目,按照原途径缴纳相关费用。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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