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31∕T 1564—2025
-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5-03-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DB31∕T 1564—2025
- 施行日期:2025-07-01
企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31∕T 1564—2025-环安宝@法规宝
6.1 实验室布局和结构
6.1.1 实验室的布局和结构设计应考虑消除或减少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风险。
6.1.2 使用和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其火灾危险性分类、面积、安全疏散等应符合 GB 50016、GB 55037 的规定。
6.1.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设置地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b) 不贴邻会议室、休息室、办公室等场所;
c) 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d) 靠建筑物外墙或建筑物内人员较少的位置;
e) 避开建筑外部临近的人员聚集场所和主要通道;
f) 所在建筑内无员工宿舍等居住生活用房。
6.1.4 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应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易发生火灾、爆炸实验室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h 的楼板和防火墙与其他用房分隔,其门、窗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其他实验室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h 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其门、窗应采用乙级及以上防火门、窗;
b) 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的门朝疏散方向开启;
c) 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实验室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d) 构成爆炸危险环境的实验室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泄压方向避免朝向有人员停留的区域。
6.1.5 可能产生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应设吊顶,如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在吊顶内安装常开的通风设施,或在吊顶内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将其与防爆型通风设施联锁,以防止可燃气体在吊顶内集聚。
6.1.6 实验室内设备设施的布置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确保人员可以从任何位置快速、无障碍地到达安全出口。
6.1.7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经评估存在腐蚀风险的,相应的桌面、地面、墙角、排风系统等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
6.1.8 实验室应设置授权出入的技术措施,并在实验室入口设置醒目的风险警示标识和出入要求提示。
6.1.9 实验室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并保持其清晰、完整,包括:
a) 符合 GB 13690 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签;
b) 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5630 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c) 符合 GB 2894 规定的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
6.2 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6.2.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并产生相关风险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系统应与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联锁。
6.2.2 设置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实验室应在入口处设置气体检测现场声光警报器,建立健全 24 h 报警信息接收、处置闭环流程。
6.2.3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安装应符合 GB/T 50493—2019 第 6 章的要求,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6.2.4 应定期对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联锁功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定期校准或检定,周期不应超过 1 年。
6.3 防雷防静电设施
6.3.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实验室内部有可能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6.3.2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检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至少检测 1 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年至少检测 1 次。
6.3.3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符合 GB 12158 的要求。
6.3.4 涉及易燃液体的搅拌、输送、过滤或可燃粉料的搅拌、输送、筛分等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操作时,应采取导除静电措施。
6.3.5 有静电危害的场所,应在入口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6.4 气体供应系统
6.4.1 实验室使用气体应遵循“减量替代”的原则,减少实验室内气瓶的数量和气体总量。
6.4.2 实验室气体管道的设置应符合 JGJ 91 的要求。
6.4.3 实验室内输送可燃气体、蒸气、粉末和有毒气体的管道不应穿过办公室、休息室等无关房间,不应设在房间吊顶中。
6.4.4 气体管道上应设置显著的管道标识和阀门开关标识,管道标识应包括介质名称和流向。
6.4.5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残气(或尾气)应通过管路引至室外安全区域排放、处置。可燃、助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应接至室外安全地方并采取防雷措施和防止雨雪倒灌措施。
6.4.6 实验室宜采用集中供气系统,集中供气系统应经具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对月用气量不超过 1 瓶的气体可采用分散供气。
6.4.7 每间实验室内可放置每种可燃、有毒或助燃气体的气瓶 1 个,并应放置在气瓶柜内,气瓶柜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止回阀、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等安全设施,气体检测报警仪和紧急切断阀应联锁。非可燃无毒气体气瓶的在用量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气瓶宜选择小规格气瓶。
6.4.8 杜瓦瓶不宜设置在室内,必须设置在室内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设置环境氧浓度检测报警仪,并符合 6.2.1 条要求。
6.4.9 使用和存放有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宜设置 24 h 不间断通风设施。
6.5 通排风系统
6.5.1 使用和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 HG/T 20711 的相关要求。
6.5.2 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通过强制通风使得可燃气体、蒸气的浓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爆炸下限的 10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照 GB 50058 的要求进行爆炸危险区域设计。
6.5.3 使用和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其排风系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结构风道作为实验室排风系统的风道。
6.5.4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 GB 55037 的要求,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6.5.5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并符合 GB 15577 的相关要求。
6.6 通风柜
6.6.1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风险的实验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6.6.2 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类型和工作量确定合适的通风柜类型及数量,宜将相似的实验活动布局在同一区域,并确保通风柜的数量满足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要求。
6.6.3 通风柜应布置在不受气流扰动的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并避免影响通风采光。
6.6.4 实验室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应符合 JGJ 91 的相关要求。
6.6.5 实验开始前,应确认通风柜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确保通风强度满足实验要求。实验室应每年至少对通风柜的有效性检查 1 次,确保达到设计的通风效率。
6.6.6 实验中不再继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移出通风柜并妥善存放,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清理、收集并妥善存放。
6.6.7 实验结束后,应继续通风 5 min 以上,确保管道内的残留气体全部排出。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