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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5-03-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34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北京市消防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三)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消防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五)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根据需要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根据需要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指导和培训,明确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七)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承担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消防安全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文物、国防动员、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园林绿化、邮政管理等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监管部门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村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值班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远程操作控制的,可以单人值班;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必要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的方法;

    (四)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五)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本市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家庭安装火灾联网监测预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