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港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6-9)
- 制定机关:中共龙港市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5-07
- 法规文号/标准号:龙政办发〔2025〕11号
- 施行日期:2025-06-10
关于印发《龙港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6-9)-环安宝@法规宝
(一)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2.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奖励(含股权、奖金、实物等),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 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聘用,或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5. 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二)责任追究处理标准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 以下的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
2.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 的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
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 的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
3.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 的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
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 的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
4. 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市属国企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100% 的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
5.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 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职务处理的,1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 年内不安排职务,2 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6.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市属国企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7.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三)责任追究处理特殊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1)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2)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5)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6)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7)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2. 对企业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1)情节轻微的。
(2)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3)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5)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6)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免除处理或免除责任。
(1)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上一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2)企业有关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在作出违规经营投资决策或实施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之前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且该异议与避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责任。
(3)企业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4)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决策程序规范到位,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4.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按管理权限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批准。
(四)其他责任追究规定
1.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或绩效工资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2. 对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人员扣减和追索薪酬时,可以采取薪酬总额换算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方式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 经营投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4.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5. 企业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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