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5-16)
-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5-05-01
- 法规文号/标准号:深府办规〔2025〕3号
- 施行日期:2025-05-17
关于印发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5-16)-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和落实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各类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房屋保修、修缮、改造、加固工程;
(五)限额以下的电梯加装、改造、更换、拆除工程;
(六)限额以下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除外);
(七)其他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改造等施工活动。
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进行调整的,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小型工程:
(一)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但工程投资额≤100万元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二)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电梯加装、改造、更换、拆除工程;
(四)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五)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六)涉及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七)涉及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八)涉及起重吊装工程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九)涉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明确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高风险小型工程的判定标准由市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管道、工业环保设备设施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户外小型广告及门楣招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住宅区、公共场所绿化枝叶修剪;
(七)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作业活动的许可审批、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在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不涉及公共区域)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和附属设施用途,禁止擅自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禁止非法加建、改建、扩建房屋,如擅自增加层数、扩建地下室、在屋顶违章搭建等。
第六条 本市依托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登记纳管平台,按照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信息化管理,采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现场影像和管理资料,推进数据共享,提升管理效能。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