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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5-16)

  •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5-05-01
  • 法规文号/标准号:深府办规〔2025〕3号
  • 施行日期:2025-05-17

关于印发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5-16)-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登记纳管程序包括:信息登记、安全巡查、执法处置、完工注销。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开工作业前向受理单位申报登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和材料。

    信息登记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可申请延期一次。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作业前自行完善其他有关合法性手续。凡涉及虚假申报、刻意规避施工许可证办理、超出登记范围施工、违法建设等行为的,信息登记无效,予以撤销。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并及时更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一)网上安全生产信息登记:通过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登记纳管平台提交电子信息材料;

    (二)现场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前往受理单位设立的受理点现场提交纸质信息材料。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登记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有关权属、身份材料,包括:1.申报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材料及授权委托书;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房屋产权人申报登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施工的书面材料;

    (三)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五)涉及高风险小型工程或者危险作业的,应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提供装饰装修方案;

    (六)涉及高风险小型工程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七)有关具体情形的材料,包括: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的,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属于限额以下合法、非单一产权、单元式既有住宅的电梯加装工程,应提供联合审查意见书等材料;其它限额以下电梯加装、改造工程,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或者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

    零星作业应当登记以下信息和材料: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者人员、特种作业证件及其作业内容。

    第十九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遵循诚信原则申报登记安全生产信息和材料,并对登记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通过网上申报的,受理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反馈;到现场申报的,受理单位原则上应当场受理反馈;

    (三)受理单位对申报信息、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属于登记纳管范围,且申报信息、材料完整的,予以快速受理,并按程序反馈,发放登记回执;对于申报信息、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对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通过现场方式进行信息登记的,受理通过后应会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将有关信息录入纳管平台;

    (四)登记信息通过纳管平台及时推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纳管工作。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登记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播放警示教育视频、风险告知书等方式,告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内容,督促引导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巡查指引,遵循分级分类纳管要求,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巡查、专业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安全巡查指引的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的,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发现现场高风险小型工程与申报登记的信息不符的,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有关信息和条件;对未按期补办或者拒不登记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依照执法权限分工依法查处;

    (二)发现超范围施工、破坏承重结构、擅自拆改燃气管道、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按规定上报;对未按期整改或者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依照执法权限分工依法查处;

    (三)发现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依法依规应予禁止、应当控停的其他违法建设活动、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由相关执法机构依照执法权限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注销,巡查人员应对完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风险小型工程施工应遵照以下管理要求:

    (一)高风险小型工程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小型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