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8-31)
- 制定机关: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 公布日期:2025-07-24
- 法规文号/标准号:青应急〔2025〕78号
- 施行日期:2025-09-01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8-31)-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省应急管理部门官网网站公告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教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不得超范围招生,不得作考试包过承诺。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机构基本信息、师资场地、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参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严禁变相收费、乱收费,杜绝虚假培训和市场恶性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招收学员,认真审核报名学员资格条件,保证学员资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课程研发和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效果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评估指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方法、培训课件、培训效果。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教师选拔、培养和退出机制,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调研,不断提高授课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定期到特色职业院校等师资研修基地深造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授课技巧。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优先使用国家推荐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确保适应相应行业发展趋势和满足培训大纲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县〔市、区、行委〕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培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培训时间、培训教师等信息的,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报告。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协助学员申请考试,向考试机构提交相关报考资料,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理论培训可以采用线下或者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开展。实际操作培训应当采用线下培训方式开展。培训课程及学时应当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线下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下理论培训学时不应低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30%。
第二十八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
第二十九条 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确保线下线上培训学时与内容相衔接,满足培训大纲要求,并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应当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数据保密、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学员提供培训教材、培训讲义等学习资料,不得以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教学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做到无死角、无盲区。要设置人脸识别签到系统,执行签到(签退)制度,教师、学员每节课考勤签到(签退),系统自动比对、录入信息并截取签到(签退)照片。迟到早退、请假超过4个学时的学员,课后应当及时补充所缺学时。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不得私设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培训机构“代培代训”。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教师和学员关于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消防通道堵塞、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危险化学品贮藏、违规用火用电等安全隐患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期开展自查。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培训情况以及隐患排查处理、应急演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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