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公布日期:2025-09-08
- 法规文号/标准号:渝环规〔2025〕6号
- 施行日期:2025-10-0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一、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建设进程 |
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 |
1或者2 |
调试或者生产阶段 |
3或者4 |
|
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 |
5 |
|
项目环评类型 |
报告表 |
1或者2 |
报告书 |
3或者4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5 |
|
建设项目地点 |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1 |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
2或者3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类型 |
报告表 |
1 |
报告书 |
2或者3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
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情况 |
已建成 |
1 |
部分建成 |
2或者3 |
|
未建成 |
4或者5 |
|
建设项目地点 |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1 |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
2或者3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类型 |
报告表 |
1 |
报告书 |
2或者3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4或者5 |
|
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情况 |
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建设 |
1 |
按照环评要求部分建设 |
2或者3 |
|
未建设 |
4或者5 |
|
关键信息情况 |
未如实记录环保手续信息、工程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验收监测信息、环境保护设施信息等其中一项 |
3 |
未如实记录上述五种信息其中二项 |
4 |
|
未如实记录上述五种信息其中三项及以上 |
5 |
|
关键内容情况 |
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 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等其中一项 |
3 |
缺失上述四种关键内容其中二项 |
4 |
|
缺失上述四种关键内容其中三项及以上 |
5 |
|
验收结论情况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等其中一项 |
3 |
存在上述三种验收结论错误情况其中二项 |
4 |
|
存在上述三种验收结论错误情况其中三项 |
5 |
|
其他资料情况 |
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 |
3 |
存在伪造上述三种其他资料情况其中二项 |
4 |
|
存在伪造上述三种其他资料情况其中三项 |
5 |
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生态准入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类型 |
报告表 |
1或者2 |
报告书 |
3或者4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违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有关禁止性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建设进程 |
未建成 |
1或者2 |
部分建成 |
3或者4 |
|
已建成 |
5 |
|
排污情况 |
项目未投入生产或者无污染物排放 |
1或者2 |
达标排放污染物 |
3或者4 |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管理 类别 |
简化管理 |
1或者2 |
重点管理 |
3或者4 |
|
重点管理(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5 |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加工、汽车修理、一般工业废气等 |
1或者2 |
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 |
3或者4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 |
2或者3 |
|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
固体废物类别 |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或者2 |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3或者4 |
|
危险废物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七)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超标因子个数 |
1个 |
1 |
2个 |
2 |
|
3个 |
3 |
|
4个及以上 |
4或者5 |
|
废气类别 |
餐饮油烟(经营);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加工、汽车修理、一般工业废气等 |
1或者2 |
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 |
3或者4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 |
1 |
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 |
2或者3 |
|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
超标状况 |
超标不足1倍 林格曼黑度1级 5≤pH<6或者9<pH≤10 噪声超标幅度不足3分贝 |
1 |
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 林格曼黑度2级 4≤pH<5或者10<pH≤11 噪声超标幅度在3分贝以上不足6分贝 |
2 |
|
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 林格曼黑度3级 3≤pH<4或者11<pH≤12 噪声超标幅度在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 |
3 |
|
超标5倍以上 林格曼黑度4级或者5级 pH<3或者pH>12 噪声超标幅度在9分贝及以上 |
4或者5 |
|
小时烟气流量(气) |
不足1000标立方米 |
1 |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
2 |
|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
3 |
|
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 |
4 |
|
20万标立方米以上 |
5 |
|
日排放量(水) |
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1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 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2 |
|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 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3 |
|
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上不足5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4 |
|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 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
5 |
|
大气超标排放 时期敏感度 |
一般时期 |
1或者2 |
秋冬季重点防控时段(当年11月至次年2月) |
3 |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4或者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改、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为和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实际小时烟气流量和日排水量无法核定的,依次以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及其他方式核定。
3、多个污染因子超标的,超标状况的裁量等级,根据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因子确定。
(八)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超总量因子个数 |
1个 |
1 |
2个 |
2 |
|
3个 |
3 |
|
4个及以上 |
4或者5 |
|
超总量状况 |
超总量不足10% |
1 |
超总量10%以上不足30% |
2 |
|
超总量30%以上不足50% |
3 |
|
超总量50%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证载明数据为准,实际排放总量以各级负责总量核定的部门认定为准。
(九)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加工、汽车修理、一般工业废气等 |
1或者2 |
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 |
3或者4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 |
2或者3 |
|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
排污情况 |
未超标 |
1 |
超标不足1倍 5≤pH<6或者9<pH≤10 |
2 |
|
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 4≤pH<5或者10<pH≤11 |
3 |
|
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 3≤pH<4或者11<pH≤12 |
4 |
|
超标5倍以上 pH<3或者pH>12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机械加工、汽车修理、一般工业废气等 |
1或者2 |
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 |
3或者4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 |
1 |
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 |
2或者3 |
|
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4或者5 |
|
排污情况 |
未投入使用或无污染物排放或不超标 |
1 |
超标不足1倍 5≤pH<6或者9<pH≤10 |
2 |
|
排污情况 |
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 4≤pH<5或者10<pH≤11 |
3 |
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 3≤pH<4或者11<pH≤12 |
4 |
|
超标5倍以上 pH<3或者pH>12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放量 |
不足10吨 |
1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 |
2 |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3 |
|
1000吨以上不足10000吨 |
4 |
|
10000吨以上(参照超标) |
5 |
|
排污情况 |
未超标 |
1 |
超标不足1倍 5≤pH<6或者9<pH≤10 |
2 |
|
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 4≤pH<5或者10<pH≤11 |
3 |
|
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 3≤pH<4或者11<pH≤12 |
4 |
|
超标5倍以上 pH<3或者pH>12 |
5 |
|
区域类型 |
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 |
1 |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 |
2或者3 |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 |
3或者4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放量无法核算的,不取排放量裁量等级因子。
(十二)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
登记管理 |
1 |
简化管理 |
2或者3 |
|
重点管理 |
4或者5 |
|
管理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规范建立、保存台账的;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但不规范且未造成泄漏的;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建立、保存台账的;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但不规范且造成泄漏的或者未及时搜集处理的;已安装但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
2或者3 |
|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或者造成泄漏未及时收集处理的;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施工噪声排放 时期敏感度 |
一般时期 |
1或者2或者3 |
高中考期间 |
4或者5 |
|
噪声超标情况 |
超标不足3分贝 |
1 |
超标3分贝以上不足6分贝 |
2 |
|
超标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 |
3 |
|
超标9分贝以上 |
4或者5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 |
不足10吨 |
1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 |
2 |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3 |
|
1000吨以上 |
4或者5 |
|
所需处置费用 |
不足20万元 |
1 |
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2 |
|
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3 |
|
100万元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本表“所需处置费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以量大者计。
(十五)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 |
不足100吨 |
1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2 |
|
1000吨以上不足10000吨 |
3 |
|
10000吨以上 |
4或者5 |
|
所需处置费用 |
不足10万元 |
1 |
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 |
2 |
|
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3 |
|
50万元以上 |
4或者5 |
注:1、本表“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本表“所需处置费用”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以量大者计。
(十六)违反新化学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新化学物质 涉案量 |
不足1吨 |
1 |
1吨以上不足5吨 |
2 |
|
5吨以上不足10吨 |
3 |
|
10吨以上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七)违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
1或者2 |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
3或者4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
5 |
|
污染土壤情况 |
项目已开工建设,污染土壤未转移出场,且建设活动尚未造成污染扩散的。 |
1或者2 |
项目已开工建设,污染土壤已转移出场,但建设活动尚未造成污染扩散的。 |
3或者4 |
|
项目已开工建设,且造成污染扩散的。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八)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经营许可相关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法所得费用 |
不足1万元 |
1 |
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2 |
|
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3 |
|
10万元以上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九)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涉及的种类和范围 |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1 |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放射性同位素、Ⅱ类射线装置 |
2 |
|
生产、室内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3 |
|
室内使用Ⅰ类(医疗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野外(室外)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4 |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非医疗用)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类射线装置/野外(室外)使用Ⅱ类放射源/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5 |
|
运输、收贮实践所涉放射性物品类别 |
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物 |
1或者2 |
Ⅱ类、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物质 |
3或者4 |
|
Ⅰ类放射源/高等水平放射性物质 |
5 |
|
伴生放射性矿 废渣量 |
处置量不足2吨 |
1 |
处置量2吨以上不足5吨 |
2或者3 |
|
处置量5 吨以上不足10 吨 |
4 |
|
处置量10吨以上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违反自行监测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管理 类别 |
简化管理 |
1或者2 |
重点管理 |
3或者4 |
|
重点管理(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 |
5 |
|
行为类型 |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监测因子或者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1或者2 |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 |
3或者4 |
|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一)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安装、联网、 运行情况 |
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 |
1或者2 |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
3 |
|
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联网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停运的 |
4 |
|
未按照规定安装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全部停运的;擅自改动参数和数据的 |
5 |
|
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情况 |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不足1倍的 |
1 |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1倍以上不足3倍的 |
2或者3 |
|
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3倍以上的 |
4或者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二)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行为类型 |
公开不规范的 |
1或者2 |
未公开的或者不如实公开的 |
3或者4 |
|
拒不改正的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三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三)受委托技术单位违反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类型 |
报告表 |
1或者2 |
报告书 |
3或者4 |
|
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平板玻璃、垃圾焚烧发电,“两高”项目) |
5 |
|
行为类型 |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未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 |
1或者2 |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 |
3或者4 |
|
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四)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行为类型 |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未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 |
1或者2 |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 |
3或者4 |
|
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5 |
注:本表适用于《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五)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管理 类别 |
登记管理 |
1 |
简化管理 |
2或者3 |
|
重点管理 |
4或者5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全部正常运行 |
1或者2 |
部分正常运行 |
3或者4 |
|
未运行 |
5 |
注:本表适用于《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六)生产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超标倍数 |
超标车型的污染物测量值 超标不足1倍 |
1或者2 |
超标车型的污染物测量值 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 |
3或者4 |
|
超标车型的污染物测量值 超标3倍以上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七)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 |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 |
1 |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
2或者3 |
|
查实有“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情形的 |
4或者5 |
|
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 |
1辆 |
1 |
2辆以上不足5辆 |
2 |
|
5辆以上不足10辆 |
3 |
|
10辆以上不足15辆 |
4 |
|
15辆以上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八)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超标倍数 |
林格曼1级或者 超标不足1倍 |
1或者2 |
林格曼2级或者 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 |
3或者4 |
|
林格曼3级以上或者 超标3倍以上 |
5 |
注:本表适用于《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九)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形 |
执法人员依法提出检查要求后,拖延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
1 |
执法人员依法提出检查要求后,拖延30分钟以上 |
2 |
|
隐匿、拒绝提供资料 |
3 |
|
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或者弄虚作假 |
4 |
|
暴力抗法或者伪造现场、证据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次数 |
未受过行政处罚的 |
1 |
1次 |
2 |
|
2次 |
3 |
|
3次及以上 |
4或者5 |
|
两年内受处罚 情况 |
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
1 |
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
2 |
|
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3 |
|
罚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4 |
|
罚款100万元以上、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
5 |
|
配合调查情况 |
积极配合调查 |
1 |
基本配合调查 |
2或者3 |
|
拒不配合调查 |
4或者5 |
|
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 情况 |
无 |
1 |
不足5次 |
2或者3 |
|
5次以上 |
4或者5 |
|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 |
未造成 |
1 |
一般 |
2或者3 |
|
较大以上 |
4或者5 |
注:1、两年内是指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追溯两年(例2022年10月10日立案,应当追溯至2020年10月11日)。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不要求为同一类或者同一种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多个违法行为的,以行为个数计算违法次数。
3、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中,罚款以两年内因单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受最高罚款金额为裁量基准,有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选取裁量等级5;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选取裁量等级1。
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是指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被周边居民、单位等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反映且经核实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2—2代表了由轻到重的不同情形。
修正因素类别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情况 |
整改措施已落实 |
-2或者-1 |
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
0 |
|
无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 |
1或者2 |
|
主观过错程度 |
过失 |
-1或者-2 |
故意 |
1或者2 |
|
经济承受力 |
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 |
-2或-1 |
注:为便于代入函数公式进行计算,上述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其中,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2—2代表了可予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不同情形。
四、裁量处罚金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二)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等级数值。
2.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3.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三)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经济承受力3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
(四)计算金额
将计算结果个位取整,得出处罚金额。计算出的处罚金额高于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的,取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五、裁量计算示例
例:某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6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1.64倍。经调查,该企业日排水量约为250吨,发现超标排污后,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标原因,该企业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见下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2)
超标状况: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2)
日排水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3)
(二)共性裁量因子:
环境违法次数:无(裁量等级1)
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
经济承受力: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裁量等级-2或-1)
1.计算裁量系数A
通过案例调查取证事实,该案涉及个性违法裁量指标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2、2、3;共性违法裁量指标有3个,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1、2;选取其中一个裁量等级数值为3的作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级数值取平均数。具体计算裁量系数A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首要因子等级数值=3
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1+2+2+1+1+2)/6
A=50%×3+50%×[(1+2+2+1+1+2)/6]=2.25
2.计算修正系数B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事实,该案修正裁量因素有3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0、-1。具体计算修正系数B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30%。
修正因子数值之和=[(-2)+0+(-1)]
B=[(-2)+0+(-1)]/6×30%=-0.15
3.计算罚款金额X
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结合案件违法所依据的法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
M:1000000
N:100000
A:2.25
B:-0.15
X=100000+(1000000-100000)×(2.25-1)/4×(1-0.15)
X=339063
按个位取整,本案罚款金额为339063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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