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5-11-09
- 法规文号/标准号:琼府办〔2025〕46号
- 施行日期:2025-12-18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除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二)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总体保护策略、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要求;
(五)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措施;
(六)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管控措施;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八)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草案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还须在完成省级审查后由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30日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还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依据;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三)因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五)因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管理,确需修改的;
(六)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的空间信息应当及时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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