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公布日期:2025-12-25
- 法规文号/标准号:浙环发〔2025〕42号
- 施行日期:2026-03-0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浙江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表1 环境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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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确认方式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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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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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 素质 |
320 |
管理 能力 |
240 |
基础信息 |
150 |
营业执照、固定场地证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面积和布局、管理体系文件。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监测人员信息未完整提供或未及时更新。 |
机构填报、数据对接或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营业执照、固定场地证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面积和布局、管理体系文件未提供或管理体系文件未及时更新,一项扣30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技术人员及其他各类技术人员信息未提供或未及时更新,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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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仪器设备管理。 |
仪器设备清单(每台设备至少包含仪器设备名称、唯一性编号、生产厂家、型号、检定/校准有效期起止时间),数量不全或者信息不全,发现一项扣10分;仪器设备不满足监测项目要求,发现一次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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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的,发现一台(套)扣20分;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的,发现一台(套)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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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施 |
90 |
实验室安装有监控设备。 |
机构填报或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关键实验室1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本地存储2年及以上,得90分; 关键实验室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本地存储1年及以上,不足2年,得80分; 关键实验室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本地存储6个月及以上,不足1年,得50分; 关键实验室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本地存储3个月及以上不足6个月的,得30分; 关键实验室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本地存储不足3个月的,得20分。 关键实验室视频监控未全覆盖,得0分。 视频监控应支持国标协议接入,摄像头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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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能力 |
40 |
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 |
20 |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2中,生态环境相关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3人员比例。 |
机构填报或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比例<25%或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少于20人的,得0分; 25%≤比例<30%,得5分; 30%≤比例<40%,得10分; 40%≤比例<60%,得15分; 60%及以上比例,得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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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限 |
20 |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比例。 |
比例<15%或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少于20人的,得0分; 15%≤比例<30%,得5分; 30%≤比例<50%,得10分; 50%≤比例<70%,得15分; 70%及以上比例,得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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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能力 |
40 |
机构资质 |
40 |
机构资质取得年限。 |
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取得资质认定至今时间连续12年(含)以上的,得40分; 取得资质认定至今时间连续6(含)-12年的,得20分; 取得资质认定至今时间6年以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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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 管理 |
240 |
竞争 能力 |
40 |
合同完成能力 |
40 |
监测项目量占比:机构在管理平台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项目量占管理平台所有技术服务机构已完结监测项目量的比例。 |
平台自动 统计 |
3%及以上比例(含3%)的,得40分; 0%≤比例<3%的,按线性计分; 监测项目量为当日前一年累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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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管理 |
200 |
合同执行 |
200 |
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或委托意向书,明确监测项目、数量,合同或委托意向书上传情况;监测服务活动依托平台开展情况。 |
机构填报或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发现一次上传不及时的,扣20分;监测服务未依托管理平台开展的,发现一次,扣50分,累计最多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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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 |
分包监测项目中,选择环境信用等级为D级、E级机构的情况。 |
机构填报或平台自动 统计 |
发现一次选择D级机构的情况扣50分,发现一次选择E级机构的情况扣100分,累计最多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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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 执行 |
400 |
监测 活动 |
400 |
监测方案 |
400 |
按时填报监测方案比例(至少在采样前1个自然日完成监测方案填报数/应填报项目总数)(信访、应急监测等特殊情况除外)。 |
平台自动 统计 |
按时填报比例100%及以上,不扣分; 90%≤比例<100%,扣10分; 70%≤比例<90%,扣20分; 50%≤比例<70%,扣30分; 50%以下比例,扣50分; 监测项目数为当日前6个月累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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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采样 |
现场采样的规范性,信息上传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
平台识别或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发现一次信息上传不及时或不完整,扣20分;现场采样存在不规范,发现一次扣30分;累计最多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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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运输 |
样品运输的规范性,信息上传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
发现一次信息上传不及时或不完整,扣20分;样品运输存在不规范,发现一次扣30分;累计最多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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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分析 |
样品保存、处置、前处理、分析测试的规范性,信息上传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
仪器使用登记信息、监测结果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不完整,发现一次,扣20分;样品保存、处置、前处理、分析测试存在不规范,发现一次扣30分;累计最多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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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管理。 |
标准物质清单、领用记录数量不全或者信息不全,发现一次扣10分;与实际所需分析使用量不匹配,发现一次扣30分;累计最多扣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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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 |
监测报告编制的规范性;监测报告上传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
发现一次报告上传不及时或不完整,扣20分;监测报告中监测方法适用性、监测方案和报告符合性等存在不规范问题,发现一次扣30分;监测报告未上传,每次扣40分;超范围出具报告,发现一次扣50分;累计最多扣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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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记录 |
数据、报告、记录、监控数据完整性、可追溯性。 |
发现一次不完整,扣20分;存在故意遮挡、修改、删除检测样品流转、存储、前处理、分析等关键过程记录(监控)的,发现一次扣50分,累计最多扣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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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 记录 |
/ |
相关信用结果 |
40 |
公共信用 |
40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的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折算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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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 激励 |
120 |
荣誉和 奖项* |
120 |
机构或个人获得政府部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荣誉或奖项;机构或个人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得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 |
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40分;省部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20分;厅级、地市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10分;局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5分。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一次得5-10分;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一次得10-20分,累计最高得40分,(根据机构参与程度赋分,原则上政府采购合同内的应急监测项目不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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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和标准* |
机构或个人获得环境监测相关发明专利,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已正式发布)。 |
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每项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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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 记录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 |
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账号用于监管的,得40分,账号功能应覆盖实验信息管理系统全量功能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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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实施全过程录像记录。 |
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根据实施全过程录像的监测项目比例、保存时间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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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实验室监控设备具备机器视觉技术等可智能识别监测活动功能的。 |
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根据实施智能监控的关键实验室比例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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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 |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能力比对及能力测试等情况*。 |
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结果存在不合格的,每项次扣50分,如所涉活动中设置有初评结果的,存在初评结果不合格的,每项次扣3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项次扣100分。累计最多扣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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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人员从业规范性。 |
平台识别或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发现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每一人次相关机构扣100分;禁止从业人员参与机构相关检测活动的,发现一人次相关机构扣200分;累计最多扣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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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有关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监测报告被作废或撤销的*。 |
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每份扣50分,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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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法律文书 |
处罚金额<5万元,一次扣50分,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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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处罚金额<15万元,一次扣100分,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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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15万元,一次扣150分,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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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依法判定为违法情形严重的,一次扣400分,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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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移送公安的* 。 |
法律文书 |
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公安受理立案),每次扣300分;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部门(公安受理立案),每次扣400分,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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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
主管部门 认定结果 |
发现一次扣50分,不实信息所涉指标分数重新核定。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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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经核实后评定为E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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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关键实验室”是指实验室各理化区域、大型仪器分析室、天平称重间、臭气浓度配气间和嗅辨室、样品保存间、前处理室、标准物质保存间等。 2.“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报告审核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标准管理人员、标准物质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 3. “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相关要求。“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省级比武获奖者的工作年限可按高一级学历的工作年限要求认定。 4. “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5. 同一行为适用多项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扣分分值指标进行扣分。 6. 评价总得分不超过1000分,超过1000分的,以1000分计。 7. “*” 初次评价时,“荣誉和奖项”“发明专利和标准”统计时段包含评价当日前2年;“扣分项*”统计时段包含评价当日前1年。 8.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指标及评分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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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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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确认方式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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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Ⅰ类 (运维站点数量≥100) |
Ⅱ类 (100>运维站点数量≥30) |
Ⅲ类 (30>运维站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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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 素质 |
320 |
人员 能力 |
100 |
现场运维人员1数量 |
机构填报及平台自动统计 |
得分=100×12N÷M |
得分=100×9N÷M |
得分=100×6N÷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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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为实际开展运维的站点数量,N为从事现场运维工作人数,最高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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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具备运维相关类2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3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机构填报及平台自动统计 |
比例≥40%,得100分 |
比例≥50%,得100分 |
比例≥50%,得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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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含)≤比例<40%,得50分 |
30%(含)≤比例<50%,得50分 |
30%(含)≤比例<50%,得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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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30%,不得分 |
比例<30%,不得分 |
比例<3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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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设备 |
120 |
备机(核心部件)和运维监测仪器数量的比例 |
机构填报及平台自动统计 |
备机(核心部件)数占实际运维仪器数的比例≥2%的,得120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0分 |
备机(核心部件)数占实际运维仪器数的比例≥3%的,得120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0分 |
备机(核心部件)数占实际运维仪器数的比例≥5%的,得120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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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 管理 |
140 |
管理 能力 |
100 |
质量管理体系 |
机构填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管理制度、运维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运维作业指导书等制度,发现制度未建立的,每项次扣20分,体系制度未有效运行的,发现一次扣20分,累计最多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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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意向书上传情况 |
机构填报及平台自动统计 |
发现一次上传不及时的,扣10分,累计最多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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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 执行 |
500 |
服务 质量 |
500 |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率达标的服务站点比例 |
平台自动统计 |
机构所运维站点6个月的有效率达标站点比例不足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0分; 所运维的单个站点(总)运维时长超过3个月但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时长纳入统计; 所运维的单个站点(总)运维时长不足3个月的,不纳入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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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物质 |
标准物质的量值溯源过程完整,使用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管理平台 |
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发现一次信息上传不及时或不完整,扣5分;发现一次使用不符合要求扣20分。 |
发现一次信息上传不及时或不完整,扣8分;发现一次使用不符合要求扣20分。 |
发现一次信息上传不及时或不完整,扣10分;发现一次使用不符合要求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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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 处置 |
异常数据电子督办件反馈质量 |
平台自动统计 |
反馈不及时或反馈情况被退回的,发现一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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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 规范 |
运行维护不规范 |
平台自动统计及主管认定结果 |
机构未按规范开展运行维护但未造成数据失真的,发现一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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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异常数据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数据、报告、记录、合同的,发现一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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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未按规范开展运行维护造成数据失真的,发现一次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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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 记录 |
/ |
公共 信用 |
40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平台自动统计 |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的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折算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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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向 激励 |
100 |
机构参与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试点工作;机构人员入选省级环境领域专家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参与试点并获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次得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机构人员入选省级环境领域专家库的,每人次得10分,最高不超过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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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运维信息系统 |
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账号用于监管的,得40分,账号功能应覆盖信息系统全量功能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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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信息 不实 |
/ |
信息填报情况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
发现一次扣50分,不实信息所涉指标分数重新核定。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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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受限 |
/ |
机构人员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情况 |
法律文书 |
因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受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在处罚后半年内参与机构运维工作的,机构人员能力项得分按50%计;从业人员相关违法行为被认定情节严重,5年内参与机构运维工作的,机构人员能力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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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 |
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或排污单位因机构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
法律文书 |
处罚金额<5万元,每次扣50分; 5万元≤处罚金额<15万元,每次扣100分; 处罚金额≥15万元,每次扣150分; 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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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公安* |
/ |
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 |
法律文书 |
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公安受理立案),每次扣300分; 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部门(公安受理立案),每次扣400分; 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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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经核实后评定为E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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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现场运维人员包括赴现场开展维护、维修的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等非现场工作人员。 3. 同一行为适用多项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扣分分值指标进行扣分。 4. 初次评价时,“正向激励”统计时段包含评价当日前2年,“扣分项*”统计时段包含评价当日前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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