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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11-28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6-05-01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二十一条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畜力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畜力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禁止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及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规定;道路上有限速标志、标线的,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二)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四)不得逆行。

    (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外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六)同向行驶的车辆应当顺直行驶,超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得突然猛拐。

    (七)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九)不得醉酒驾驶。

    (十)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一)使用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二)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滞留。

    (十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开展竞技性、规模性骑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驾驶已登记并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破坏;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号牌。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保持车辆的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三)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四)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非机动车限速、禁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六条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改装、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照明装置、高分贝喇叭等装置或者设备;

    (五)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驾驶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禁止车辆在步行绿道和滨水步道内通行。

    在允许自行车骑行的绿道上行驶的,应当遵守限速和停放规定,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市园林绿化、水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滨水步道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要求和非道路部分的通行规则、标志标线设置规范等事项,在步行绿道、滨水步道出入口组织设置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确定绿道、滨水步道的范围,并区分道路与非道路,建立绿道、滨水步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