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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相关解读

  •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5-12-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
  • 施行日期:2026-03-01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相关解读-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除了根据现有的国家法律和本市法规作为制定本规章的依据外,参考了 1990 年 4 月 10  日起正式施行的部门规章《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023 年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同时涉及技术方面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 等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厂房 ,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仓库,是指用于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或者储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国家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基于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风险性特征,为体现精准控的立法思路,《若干规定(草案)》将厂房、仓库的定义与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相衔接,明确本规定所称的厂房、仓库分别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同时,鉴于国家对生产储存民用爆炸品的厂房、仓库,以及铁路货运仓库、港口危险货物仓库等已有专门消防安全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故明确,国家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的仓库包括:一般仓库、冷库、高架仓库。涉及仓库的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场所均适用。

        第三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解读:在对《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 2025 今年度街镇履职清单,总结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专班成效,固化我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做法。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是指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各区的园区开发管理公司不承担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厂房、仓库的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仓库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交通、国资、邮政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解读:消防救援部门在开展监督执法中,主要就厂房仓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的检查范畴,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综合监管)

        本市对厂房、仓库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明确规划、建设、使用、租赁等环节的消防安全重点事项,按照规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和结果运用。

        解读:本条规定的综合监管中的各部门职责和重点事项依据为2025 年市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等八部门印发的《上海市厂房仓库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第六条(数智监管)

        本市依托城市运行“ 一网统管” 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健全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国资、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厂房、仓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等数据的共享,提升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能。

        解读: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开发建设了“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排查平台” ,区分企业端、街镇端、部门端三个数据入口,分别通过“ 随申办”企业云、政务云内设“ 消防安全服务专栏”,实现企业信息填报、隐患排查上账、建筑风险评定,以及分行业、分类型等多维度数据查询统计、风险监测预警、隐患整改销案全流程闭环管理等功能。

        第七条(行业自律)

        仓储、消防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研究和推广消防安全先进技术,提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解读:经立法调研, 目前本市涉及仓库领域最大的行业协会为“上海市仓库与配送行业协会” ,该协会成立于 1988 年,是在上海市商务委管理指导下的市一级的社团组织,参与了仓储物流在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的相关。

        第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本单位的经营活动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解读: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三方责任划分,其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中约定不明的,产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是指按照《消防法》第十六条《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明确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达到消防安全重点标准的,还应当履行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建设、施工、使用总体要求)

        厂房、仓库的建设、施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解读:该条款主要就厂房仓库在源头管控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在建设和施工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或验收(备案抽查)等法定程序;在投入使用后,按照原有设计要求,规范生产。如果有变化调整的,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产、仓储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

        生产、仓储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得影响厂房、仓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解读:生产、仓储设施设备是指生产线和传输带等。

        厂房、仓库的工作流水线、 自动货架等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不能影响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如有影响的,应该按照规范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增设。

        第十一条(用油用气用电管理)

        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方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用油、用气、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对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电气装置及管线安全使用情况的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置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鼓励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解读:根据发现火灾隐患的情况,依法向不同的单位报告。比如涉及燃气泄露问题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单位报告;涉及电力问题的,向电力公司报告;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油料泄露问题的,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涉及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应当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充电、存放管理)

        为生产、储存作业配套,使用蓄电池供电的电动叉车、机器人等辅助设备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存放的,充电、存放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

        与生产、储存作业无关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停放或者存放。

        解读:依据行业标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 7.5  的规定“ 车辆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与生产作业无关的电动车辆和蓄电池禁止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停放和存放” 。同时国家消防救援局《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的规定”。

        鉴于该条款为规章创设的规定,考虑火灾发生后会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因此针对该条款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第十三条(装卸管理)

        进入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装卸设备应当为防爆型。进入丙类厂房、仓库的装卸设备可能产生火花的,应当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解读: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条、《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第 7 章对仓储场所的装卸安全进行了规定,本规章从防范危险源的角度,将火花管理扩展到厂房区域内。

        第十四条(明火和动火作业管理)

        在厂房、仓库中因施工、检修、维修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落实内部审批手续;

        (二)对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相关作业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其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三)确认相关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当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解读:动火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按照作业情形不同,需要不同的资质,在具体执法中大家要重点关注,主要分为三种资质:

        1.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应用比较广泛,涵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一般在特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中使用,涵盖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住建部门颁发,一般在施工现场作业,涵盖建筑焊割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动火作业期间,应清除动火区域内及周围易燃、可燃物;

        3.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4.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仓库分类储存要求)

        仓库储存的物品应当按照火灾危险性类别分类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告知牌。

        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与一般物品、容易与其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与其不同的物品混放。

        解读 为吸取嘉定区“4·30”上海峥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火灾事故教训(各类化学品混放,擅自撕改化学品标签,且未设立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告知牌等火灾事故教训),仓库专门设置告知牌是本次立法创新性的规定, 目的主要为了便于日常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中第一时间掌握现场储存的各类物品的基本信息,也是学习危化品管理的有效举措。

        鉴于本条内容为创设性条款,规章中也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第十六条(仓库堆放要求)

        仓库内应当预留疏散主通道,合理控制堆垛面积,并设置明显的边界标识。

        仓库使用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入库货物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解读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m2 。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m。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 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 1m。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厂房、仓库使用人应当加强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应急逃生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和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熟悉现场作业环境,掌握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解读:本条款设立是为了吸取金山 4.22 较大火灾事故,外来施工作业人员不熟悉现场环境,火灾发生后未及时逃生的教训,强化企业外来人员进入企业开展施工、作业时,应当提前开展的各类风险管理要求,重点突出对作业环境的风险辨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立法中也借鉴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冷库、高架仓库管理要求)

        冷库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冷库内穿堂区域不得用于储存物品;

        (二)冷库的风机等用电设备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品;

        (三)在外墙设置的告知牌还应当标明制冷剂的品名、特性、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丁、戊类高架仓库内的托盘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解读:冷库的穿堂区域根据《冷库设计规范》是指为冷藏间、冰库、冷却间、冻结间等进出货物而设置的通道。在 日常监督检查中,如果属于临时装卸货物的,不适用此条款。但在穿堂区域搭建货架或者搭建临时建筑明显改变使用用途的,适用此条款。

        第二款设立是为了吸取“宝山 12.8 仓库火灾” 事故教训丁戊类仓库使用大量木质托盘,火灾负荷加大,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教训。丁、戊类高架仓库的托盘应当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这里仅限于高架仓库,一般仓库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四新” 风险防控)

        厂房、仓库使用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消防安全风险,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厂房、仓库使用人的需要,提供服务和指导。

        解读:为吸取金山 4.22 火灾事故教训,在 日常管理中,相关行业部门在企业技术改造、环保措施增强等施工中,由于相关行业标准中尚未包含相关的消防技术要求,因此会无形中增加火灾风险和隐患。在立法中充分借鉴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厂房仓库的使用人在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工作中,应当将消防安全内容涵盖至安全评估中。

        同时,为了厘清消防救援部门在本条款的职责,消防救援部门是依据厂房仓库使用人的申请,才开展业务指导,不存在变相增加许可的嫌疑,再具体执法中,请各支队掌握工作手势。

        第二十条(光伏发电设备管理要求)

        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在厂房、仓库屋顶的,不得破坏建筑防火分隔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上人屋面应当设置通道,满足灭火救援使用需要。光伏发电设备采用锂离子电池等具有火灾风险的储能装置的,储能装置应当在厂房、仓库外独立设置。

        厂房、仓库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解读:吸取嘉定区“4·15” 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厂房顶部铺满光伏板,破坏了防火分区,造成火灾蔓延扩大。本规定第一款是针对既有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上人屋面铺设的光伏板要预留灭火救援通道,并且不得影响屋面的防排烟以及不得影响防火分隔。第二款是针对新、改、扩建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明确了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要求。

        另外,对于既有建筑中光伏发电带有储能装置的,由锂电子电池储能的应当在厂房仓库外独立设置。其他形态储能的,建议单位将储能装置在厂房仓库外独立设置。

        第二十一条(智造空间管理)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的智造空间项 目,其建筑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厂房的消防技术标准,在智造空间内不得设置甲、乙类厂房和丙类液体厂房。

        解读 :本条款的“ 智造空间”也就是“工业上楼” ,该项表述主要根据 2023 年 12 月 11  日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 《智造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定义“智造空间是层高较高、层数较多,在垂直空间布局生产制造功能的产业楼宇”。

        日常工作中,项目是否属于智造空间项目,由市经信部门每年公布年度目录进行确认。

        消防技术要求,主要依据上海市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智造空间防火导则(2024 年)》明确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多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两个及以上使用人使用同一厂房、仓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自使用部分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二)在各自使用部分设置具有联动功能的火灾报警器,但已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三)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

        解读:本规定明确了多使用人在使用同一建筑的情况下的消防安全要求,为规章的创新性规定:

        一是明确了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使用人,应当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后使用。

        二是需要在各自的区域安装具有联动功能的消防警铃,发生火灾后人员可以第一时间逃生,本项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三是动火作业或者使用明火作业的,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租赁厂房、仓库的管理要求)

        出租厂房、仓库的,应当与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履行下列管理要求:

        (一)提供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二)事先告知承租人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定期了解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五)督促承租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承租厂房、仓库的,应当告知出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等信息;需要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

        解读:本条重点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交底责任,提供了承租人、出租人责任划分中的依据。

        承租人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除了遵从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外,涉及改性的,还应当向住建等部门办理手续。

        其他的具体规定,可以重点参考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第二十四条(租赁信息报送)

        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依托城市运行“ 一网统管” 平台报送出租人和承租人基本信息、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书面协议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解读:总结本市厂房仓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设立本条款。

        租赁信息的报送主体为出租人。出租人通过“ 随申办”企业云,进入“ 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治理服务” 专栏,进入“ 建筑管理模块-出租管理” ,进行出租信息的填报和安全协议的上传。

        消防救援部门和街镇通过“ 随申办”政务云或上海消防公众服务平台登录系统,进入“建筑管理模块”进行查看、转派、确认和退回等操作。

        该条款为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创设的内容,并同步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消防救援部门提供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书面协议的模板,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充电、存放或者停放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告知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冷库内穿堂区域储存物品,或者冷库用电设备下方堆放可燃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丁、戊类高架仓库内的托盘燃烧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者未设置具有联动功能的火灾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租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89 年 8 月 2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0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