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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北省能源局湖北省林业局
- 公布日期:2026-03-03
- 法规文号/标准号:鄂环发〔2026〕3号
- 施行日期:2026-03-03
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七条 方法学分为减排场景方法学和减排项目方法学两类。
减排场景方法学应当选取典型的低碳消费、低碳生活场景,且具有广泛应用基础和数据支撑,有利于引导社区、家庭和个人自愿践行绿色低碳行为。
减排项目方法学应当选取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项目,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八条 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等方式组织开发方法学。
各类主体可结合自身优势开发方法学,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方法学申请表、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方法学应当规范编写,规定适用条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确定监测方法,提出减排量核查要求,明确可申请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等,不得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重复。
第九条 方法学应当开展技术评估。通过技术评估的方法学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优先支持具有普惠性、可量化性、额外性的方法学。鼓励实施效果良好、数据基础扎实、具有推广价值的市州方法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业发展特征、碳普惠运行情况等因素组织方法学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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