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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0-11-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2010年11月26日在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1-03-01

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条  自治区对湿地保护实行统一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制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县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编制或者变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公告、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