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5-2011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1-12-05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T50065-2011
- 施行日期:2012-06-0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5-2011-环安宝@法规宝
4.5.1 发电厂和变电站雷电保护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发电厂和变电站配电装置构架上避雷针(含悬挂避雷线的架构)的接地引下线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连接处加装集中接地装置。引下线与接地网的连接点至变压器接地导体(线)与接地网连接点之间沿接地极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2 主厂房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或为保护其他设备而在主厂房上装设避雷针时,应采取加强分流、设备的接地点远离避雷针接地引下线的入地点、避雷针接地引下线远离电气装置等防止反击的措施。避雷针的接地引下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并应在连接处加装集中接地装置。
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和35kV及以下变电站的屋顶上如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若为金属屋顶或屋顶上有金属结构时,则应将金属部分接地;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则应将其焊接成网接地;结构为非导电的屋顶时,则应采用避雷带保护,该避雷带的网格应为8m~10m,并应每隔10m~20m设接地引下线。该接地引下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并应在连接处加装集中接地装置。
3 发电厂和变电站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站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应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露天贮罐周围应设置闭合环形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无独立避雷针保护的露天贮罐不应超过10Ω,接地点不应小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架空管道每隔20m~25m应接地1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易燃油和天然气贮罐的热工测量装置,应用金属导体与相应贮罐的接地装置连接。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应跨接。
4 发电厂和变电站避雷器的接地导体(线)应与接地网连接,且应在连接处设置集中接地装置。
4.5.2 发电厂易燃油、可燃油、天然气和氢气等贮罐、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套筒及油槽车等防静电接地的接地位置,接地导体(线)、接地极布置方式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铁路轨道、管道及金属桥台,应在其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50m处设防静电接地,鹤管应在两端接地。
2 厂区内的铁路轨道应在两处用绝缘装置与外部轨道隔离。两处绝缘装置间的距离应大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 净距小于100mm的平行或交叉管道,应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
4 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也应跨接。跨接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5 油槽车应设置防静电临时接地卡。
6 易燃油、可燃油和天然气浮动式贮罐顶,应用可挠的跨接线与罐体相连,且不应少于2处。跨接线可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钢绞线、扁铜、铜绞线或覆铜扁钢、覆铜钢绞线。
7 浮动式电气测量的铠装电缆应埋入地中,长度不宜小于50m。
8 金属罐罐体钢板的接缝、罐顶与罐体之间,以及所有管、阀与罐体之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