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12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2-05-11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6944-2012
- 施行日期:2012-12-01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12-环安宝@法规宝
4.7.1 一般规定
本类包括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为2项。
4.7.2 项别
4.7.2.1 6.1项:毒性物质
4.7.2.1.1 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
4.7.2.1.2 本项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毒性物质(固体或液体):
a) 急性口服毒性:LD50≤300mg/kg;
注:青年大白鼠口服后,最可能引起受试动物在14d内死亡一半的物质剂量,试验结果以mg/kg体重表示。
b) 急性皮肤接触毒性:LD50≤1000mg/kg;
注:使白兔的裸露皮肤持续接触24h,最可能引起受试动物在14d内死亡一半的物质剂量,试验结果以mg/kg体重表示,
c) 急性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4mg/L;
d) 急性吸入蒸气毒性:LC50≤5000mL/m3, 且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蒸气浓度大于或等于1/5LC50。
注:使邮雄青年大白鼠连续吸入1h,最可能引起受试动物在14d内死亡一半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固态物质如果其总质量的10%以上是在可吸入范围的粉尘(即粉尘粒子的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 应进行试验。液态物质如果在运输密封装置漏泄时可能产生烟雾,应进行试验。不管是固态物质还是液态物质,准备用于吸入毒性试验的样品的90%以上(按质量计算)应在上述规定的可吸入范围。对粉尘和烟雾,试验结果以mg/L表示;对蒸气,试验结果以mL/m3表示。
4.7.2.26.2项:感染性物质
4.7.2.2.1 感染性物质是指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4.7.2.2.2 感染性物质分为A类和B类:
a) A类:以某种形式运输的感染性物质,在与之发生接触(发生接触,是在感染性物质泄露到保护性包装之外,造成与人或动物的实际接触)时,可造成健康的人或动物永久性失残、生命危险或致命疾病。
b) B类:A类以外的感染性物质,
4.7.3 第6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的划分
6.1项物质(包括农药),按其毒性程度划入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
——Ⅱ类包装:具有严重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
——Ⅲ类包装:具有较低毒性危险的物质及制剂。
在确定包装类别时,以动物试验所得经口摄入、经皮接触和吸入粉尘、烟雾或蒸气试验数据作为根据。同时,还应考虑到人类意外中毒事故的经验,及个别物质具有的特殊性质,例如液态、高挥发性、任何特殊的渗透可能性和特殊生物效应。当一种物质通过两种或更多的试验方式所显示的毒性程度不同时,应以试验所表明的危险性最大者为准。
4.7.3.1 经口摄入、经皮接触和吸入粉尘或烟雾的分类标准
经口摄入、经皮接触和吸入粉尘或烟雾的包装类别按表4确定:
a) 催泪性毒气物质,即使其毒性数据相当于Ⅲ类包装的数值,也应划入Ⅱ类包装。
b) 表中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标准以吸入1h的LC50数据为基准,应优先使用该数据。但如果仅有4h吸入粉尘和烟雾的LC50(4h)数据, 则4倍的LC50(4h) 数值可等效于LC50(1h) 数值。
c) 符合第8类标准、并且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 属于Ⅰ类包装的物质,只有在经口摄入或经皮接触毒性至少是Ⅰ类或Ⅱ类包装时才被认可划入1项。否则酌情划入第8类。
4.7.3.2 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包装类别分类标准
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应划入下列包装类别,其中“V”为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蒸气浓度,以mL/m3挥发度)表示:
a) Ⅰ类包装:V≥10LC50且LC50≤1000mL/m3;
b) Ⅱ类包装:V≥LC50且LC50≤3000mL/m3, 并且不符合Ⅰ类包装的标准;
c) Ⅲ类包装:V≥1/5LC50且LC50≤5000mL/m3, 并且不符合Ⅰ类包装或Ⅱ类包装的标准(催泪性毒气物质,即使其毒性数据相当于Ⅲ类包装的数值,也应列入Ⅱ类包装)。
吸入蒸气毒性标准以吸入1h的LC50数据为基准, 应优先使用该数据。但如果仅有4h吸入蒸气的LC50数据,则2倍的LC50(4h) 数值可等效于LC50(1h) 数值。
4.7.3.3 液体混合物包装类别分类标准
如果已知组成混合物的每一种毒性物质的LC50数据,混合物的包装类别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4.7.3.3.1 混合物的LC50值的计算公式见式(2) :
4.7.3.3.2 混合物中每种成分物质的挥发性的计算公式见式(3):
4.7.3.3.3 混合物挥发性与LC50的比率的计算公式见式(4) :
4.7.3.3.5 对于没有毒性成分物质LC50数据的混合物,可根据下述简化的极限毒性试验划定混合物的包装类别。如使用这些极限试验,所确定的最严格的包装类别将用于该混合物的运输:
a) 混合物只有在下列两项标准都满足时,才划入Ⅰ类包装:
1)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制成蒸气并用空气稀释,配置的混合物蒸气浓度为1000mL/m3的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等于或小于1000mL/m3;
2) 把在20℃时与液体混合物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气样品用9倍等体积的空气稀释以形成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度等于或大于混合物LC50值的10倍;
b) 混合物只有在下列两项标准都满足,并且不符合Ⅰ类包装的标准时,才划入Ⅱ类包装:
1)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制成蒸气并用空气稀释,配置的混合物蒸气浓度为3000mL/m3的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 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 值等于或小于3000mL/m3;
2) 用在20℃时与液体混合物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气样品形成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 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度等于或大于混合物的LC50值;
c)混合物只有在下列两项标准都满足,并且不符合Ⅰ类和Ⅱ类包装的标准时,才划入Ⅲ类包装:
1)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制成蒸气并用空气稀释,配置的混合物蒸气浓度为5000mL/m³的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白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白鼠死亡, 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等于或小于5000mL/m3;
2) 对液体混合物的蒸气压进行测量,如果蒸气沐度等于或大于1000mL/m3,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度等于或大于混合物LC50值的1/5。
4.7.3.4 农药包装类别分类标准
4.7.3.4.1 农药的LC50和/或LD50, 值已知并且划入6.1项的所有有效农药物质及其制剂, 应按照4.7.3.1、4.7.3.2和4.7.3.3中所载的标准划归适当的包装类别。具有次要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应按照本标准第5部分危险性先后顺序表进行分类,并划定适当的包装类别;
4.7.3.4.2 如果农药制剂的经口摄入或经皮接触LD50值未知,但其有效成分物质的LD50值已知,该制剂的LD50值可以应用4.7.3.5中的程序得到。
4.7.3.4.3 部分普通农药的LD50毒性数据参见《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农药按危险性的分类和分类准则》,虽然该文件可以作为农药LD50数据的来源,但其分类制度不得用于运输目的的农药分类或用于划定农药的包装类别,农药的分类应按照本标准划定。
4.7.3.5 确定混合物口服毒性和皮肤接触毒性的方法
4.7.3.5.1 当按照4.7.3.1、4.7.3.2和4.7.3.3中的经口摄入毒性和经皮接触毒性标准对6.1项混合物进行分类和划定适当的包装类别时,需要确定该混合物的急性LD50值。
4.7.3.5.2 如果混合物只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物质,而且该成分的LD50值是已知的,在没有可靠的有关待运实际混合物的急性经口摄入毒性和经皮接触毒性的数据时,制剂的LD50值按式(5) 计算:
4.7.3.5.3 如果混合物含有一种以上的有效成分,其经口摄入或经皮接触LD50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
首选方法是取得可靠的有关待运实际混合物的急性经口摄入和经皮接触毒性数据,在无法得到上述可靠毒性数据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a) 筛选出混合物的最危险成分,并且假定该成分在混合物中的浓度等于所有有效成分的浓度总和。
b) 按式(6) 计算混合物的经口摄入L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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