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 2014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4-12-02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50067 - 2014
- 施行日期:2015-08-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 2014-环安宝@法规宝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 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 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L 1 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 帘等分隔。
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 0倍。
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停车数量超过1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釆用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 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 300辆的区域;
2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 道顶部。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o
5.1.5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 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 4000m2 o
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 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不燃性楼板 分隔;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LOOh、宽度不小于1. O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 火挑檐;
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 于L 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宽度不小于1. 0m的不燃 性防火挑檐。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釆 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 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 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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