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 2014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4-12-02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50067 - 2014
- 施行日期:2015-08-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 2014-环安宝@法规宝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 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 分区。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 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釆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 不小于0. 5m的梁划分。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 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釆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 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 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 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 于表8.2.5的规定。

表8. 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 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 30mo。
8.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 280C时能连续工作30mino8.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C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 排烟风机。
8.2.9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釆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o排烟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o
8.2. 1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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