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
-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 公布日期:2021-09-01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1-09-01
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环安宝@法规宝
4.1 重点评估内容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储存企业应开展SIL(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确定安全联锁的SIL等级,编制安全要求规格书,并评估联锁回路SIL等级的符合性,提出相应升级改造要求。对于已经完成SIL评估的企业,可只评估该项工作的完善性,并评估相关安全建议的落实情况;
2.评估储罐附属仪表设置及选型的符合性、合理性;
3.评估企业报警(含工艺设备报警及GDS报警)的设置情况;
4.评估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中规定的重点设施的紧急切断装置和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配备情况;
5.评估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独立性;
6.评估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系统装备和使用率是否达到100%;
7.评估过程控制系统与安全仪表系统全生命周期中操作与维护及管理情况。
4.2 仪表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企业仪表安全风险评估可参考表4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展。
表4 仪表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扣分说明 |
1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储存企业应开展SIL评估,确定安全联锁的SIL等级,编制安全要求规格书,并评估联锁回路SIL等级的符合性,提出相应升级改造要求。 |
查报告,缺少报告的应补充评估 |
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四条、十三条、十四条内容进一步提出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1.未实施SIL评估或SIL评估提出的建议未关闭的扣10分; 2.其他扣5分 |
2 |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扣150分,不属于重大隐患的扣50分 |
3 |
安全仪表系统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当安全仪表系统内部产生故障时,安全仪表系统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式,将过程转入安全状态。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第5.0.11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4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5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8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6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T 50493和SY 6503要求。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 6503-2016)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扣150分,不属于重大隐患的扣10分 |
7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报警的级别应优先。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2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8 |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4.4.3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9 |
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3.仪表供气管网压力低应报警,压力超低宜联锁。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6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三)仪表系统设置 第2条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2014)第4.3.1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10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6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三)仪表系统设置 第4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11 |
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12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也要重点考虑危险性较大的区域;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摄像监控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10.1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13 |
大型(5000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3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
查设计图纸,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6.3.7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储存企业、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14 |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 2.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低于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4.2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 |
扣10分 |
15 |
储罐物料进岀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对大型储罐(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应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作防火保护。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关闭和手动关闭功能,手动关闭包括遥控手动关闭和现场手动关闭。 |
查现场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第6.13条 |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 |
电动阀的执行机构未设置防火保护暂不扣分,其余不满足情形均扣10分 |
16 |
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3.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4.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
查现场, 查设计文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1条 |
石油库 |
扣10分 |
17 |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2.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3.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
查现场, 查设计文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2条 |
石油库 |
扣10分 |
18 |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
查现场, 查设计文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3条 |
石油库 |
扣10分 |
19 |
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
查现场, 查设计文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4条 |
石油库 |
扣5分 |
20 |
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7 条 |
石油库 |
扣5分 |
21 |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一级石油库尚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至控制室。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8条 |
石油库 |
扣5分 |
22 |
一级石油库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开关均应在消防控制室实现远程启停控制,总控制台应显示泵运行状态和控制阀的阀位信号。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11条 |
石油库 |
扣5分 |
23 |
自动控制系统的室外仪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直埋等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充沙填实; 2.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镀锌钢保护管或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等方式敷设。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13条 |
石油库 |
扣10分 |
24 |
每座油罐应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和高高液位开关、低低液位开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位计的精度应优于±1mm; 2.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宜小于2m; 3.高高液位开关应具备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 4.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联锁停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门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可不小于1.85m; 5.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以现场通信总线的方式远传送入控制室的罐区液位数据采集系统,并通过串行接口与储备库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通信。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第11.1.2条 |
石油储备库 |
扣10分 |
25 |
油罐应设多点平均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第11.1.3条 |
石油储备库 |
扣5分 |
26 |
电动设备(如机泵、油罐搅拌器、电动阀等)的开关除应能在现场操外,也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第11.1.4条 |
石油储备库 |
扣5分 |
27 |
输油泵进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并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第11.1.5条 |
石油储备库 |
扣5分 |
28 |
室外仪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管道、直埋等地面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充沙填实; 2.生产区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保护管或带盖板的电缆桥架等方式敷设。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第11.4.1条 |
石油储备库 |
扣10分 |
29 |
压力储罐应设压力就地指示仪表和压力远传仪表。压力就地指示仪表和压力远传仪表仪表不得共用一个开口。 |
查设计图纸,查现场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6.3.1条 |
LPG储存企业 |
扣5分 |
30 |
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一套远传仪表和一套就地指示仪表,就地指示仪表不应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
查设计图纸,查现场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6.3.2条 |
LP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31 |
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min~15min内泵不会汽蚀的要求。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3条 |
LPG储存企业 |
扣5分 |
32 |
压力储罐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管道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4条 |
LP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33 |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液化烃出入口管道应设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4.1条 |
LP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34 |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4.3条 |
LP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35 |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1 |
LP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36 |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设置满足预冷、运行和停车操作要求的液位、压力、温度和密度检测仪表。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37 |
液化天然气储罐液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最大充装体积流量,从最高操作液位上升至高高液位的时间不宜小于10min,达到高高液位时应联锁关闭入口阀门; 2.储罐低低液位应根据液化天然气储罐类型及罐内泵特性确定。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3.2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38 |
液化天然气储罐液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2套独立的液位计,达到高高液位或低低液位时应报警和联锁; 2.应设置1套独立的、用于高液位监测的液位计,达到高高液位时应报警和联锁。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3.3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39 |
绝热层与内罐气相空间不连通时,应设置差压表或者在绝热层设置压力表。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3.5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40 |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设置满足正常操作、高压、低压及负压监测需要的压力表。高压、低压及负压监测仪表应具有报警和联锁功能。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3.4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41 |
液化天然气储罐温度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罐应设置多点温度计,相邻2个测温传感器之间的垂直距离不超过2m; 2.气相空间宜设置温度计; 3.内罐罐壁及底部应设置监测预冷及升温的温度计; 4.外罐内壁下部及底部环形空间应设置监测泄漏的温度计,温度达到低限值时应报警。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3.6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42 |
蒸发气压缩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手动及自动停车功能; 2.入口压力达到低限值时应报警及紧急停车。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4.4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43 |
液化天然气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就地启/停按钮,并在中央控制室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2.应设置低流量保护线,流量达到低限值时应报警及紧急停泵; 3.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温度、压力和流量仪表; 4.电气及仪表接线端子的氮封压力达到高限值应报警; 5.电流达到高限值应报警及紧急停泵; 6.应设排气系统。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5.1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44 |
每台气化器液化天然气入口管线上应设置流量调节阀和紧急切断阀,天然气出口管线上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与气化器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出口紧急切断阀应在入口紧急切断阀关闭后延时关闭。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6.5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45 |
每台气化器液化天然气入口管线上应设置温度、压力和流量检测仪表,天然气出口管线上应设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并应单独设置用于气化器紧急停车联锁的温度检测仪表。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6.6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46 |
浸没燃烧式气化器的燃料气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6.11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47 |
各气化器出口紧急切断阀及其上游管路系统和安全阀的设计温度应与气化器设计温度一致。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6.12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50分 |
48 |
气化器报警与联锁停车设置应符合GB 51156-2015表5.6.14的要求。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6.14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49 |
液化天然气和蒸发气总管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与装车臂距离不应小于10m。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8.4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50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内应设置分散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火灾及气体检测系统等系统。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9.1.2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10分 |
51 |
工艺装置区、液化天然气导液沟、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泄漏检测应设置低温检测器。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9.2.1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52 |
仪表外壳和材质应满足安装环境要求。暴露在潮湿、含盐空气中的仪表外壳,应进行防腐处理,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9.3.1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53 |
现场气动仪表供气应设置气源球阀和过滤器减压阀。 |
查现场 |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9.3.8条 |
LNG储存企业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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