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个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 制定机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 公布日期:2008-08-13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50444-2008
- 施行日期:2008-11-01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环安宝@法规宝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条文说明
5.3 送修
5.3.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需要送修的具体条件,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5.3.2 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灭火器的送修,至于灭火器如何维修,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进行规定。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