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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AQ 3047—2013
- 制定机关: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 公布日期:2013-06-08
- 法规文号/标准号:AQ 3047—2013
- 施行日期:2013-10-0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AQ 3047—2013-环安宝@法规宝
4.1 编写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保持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一致,要不断补充信息资料,若发现新的危险性,及时做出更新。
4.2 颜色
危险象形图的颜色根据 GB 20576~GB 20599、GB 20601~GB 20602 的规定执行,一般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方块边框为红色。警示词应使用黄色,搭配黑色对比底色。用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
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4.3 字体
化学品标识、警示词、危险性说明以及标题宜使用黑体,其它内容宜使用宋体。字体要求醒目、清晰。
4.4 标志大小
通常情况下,横版标志的大小不宜小于80 cm×60 cm,竖版标志的大小不宜小于60 cm×90 cm。
4.5 印制
4.5.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应清晰、醒目,应在边缘加一个黄黑相间条纹的边框,边框宽度大于等于 3 mm。
4.5.2 采用坚固耐用、不锈蚀的不燃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绝缘材料,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使用防静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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