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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158一2019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公布日期:2019-09-12
  • 法规文号/标准号:JTS 158一2019
  • 施行日期:2020-01-01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158一2019-环安宝@法规宝

4.1 一般规定

4.1.1 油气化工码头选址,应充分考虑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和船舶靠离泊安全,选择在水域开阔位置。
4.1.2 油气化工码头应根据码头防火等级和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安全设施。
4.1.3 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远离城市或港区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港区或重要水上设施的下游,当布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港区上游。
4.1.4 油气化工码头不宜布置在人口密集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宜布置在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5 油气化工码头与军事设施、水利设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6 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1 油品与液体化学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2 液化天然气与液化烃装卸可共用泊位。
        3 50000吨级及以下的油品泊位可兼顾常温液化烃装卸作业。
        4 油气化工泊位可兼顾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的酸、碱等不燃液体装卸作业。
4.1.7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1 油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2 油品与低温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3 液体化学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 液体化学品与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1.8 除第4.1.6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同油气化工品装卸共用泊位应经技术和安全论证。
4.1.9 油气化工泊位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其他货种装卸共用泊位。

条文说明


4.1.1 在水域开阔位置选址有利于船舶安全进出港和紧急情况方便采取相应措施,并能保证在发生泄漏、爆炸和火灾等异常情况时,方便消防作业、布设防火型围油栏等设施采取其他防止后续灾害的措施,且能使周边船舶安全躲避和撤离。
4.1.3 一般情况下,港口总体规划均将油气化工码头布置在相对独立的港区内,位于市或港区的边缘地带,并远离其他重要设施或危险源,码头在选址论证时通过安全专项价,分析事故风险,提出选址建议和安全及环保措施,确定安全距离。
        由于油气化工码头在发牛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可能影响到周围码头的安全,因此,条强调油气化工码头在港口中合理布局的重要性。根据河港特点,油气化工码头优先虑布置在港口的下游,有利于港口的安全。
        重要水上设施包括取水设施、桥梁、船闸、客运码头等。感潮河口按照主导流向来定上游和下游。
4.1.4  为减少周边可能引起火灾的潜在危险源对码头的影响和油气化工品泄漏后对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为此对油气化工码头与人口密集区的相对位置进行规定。
4.1.6~4.1.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规定30000吨级及以下品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液化石油气为常温压力式运输方式。随着船舶码头大型化,码头建设经营主体希望适当放宽共用泊位吨级的限制。根据近年来防火管实践经验,考虑岸线资源的集约化使用、码头多货种运营和安全现状等,通过船型和码头吨级统计分析,货种共用泊位的安全性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单位和设运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不同货种在同一泊位装卸的限制条件。允许共用泊位时该泊位的防火及灭火设计需要符合各自装卸货种的设计标准,共用泊位长度要求兼顾同货种船舶尺度,满足消防和安全系靠泊要求。
        本条文所指常温液化烃是指在常温状态下通过加压变成液态的烃类。低温液化烃是指以通过降低储运温度为主要方式使其液化的烃类。酸、碱等不燃液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从防火安全角度不会对码头产生影响,此类货种允许在油气化工泊位上进行装卸船作业。
4.1.9 油气化工泊位所装卸的危险品货源相对稳定、装卸量大,单独设置专业化泊位是适宜的。如兼顾装卸油气化工品以外的散杂货、集装箱等其他货种或旅客,将会增加码头作业危险性,加大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另外,油气化工码头的建设发展具有专业化、大型化、集中化的特点,严格要求此类泊位独立设置有利于安全管理,集中布置和集约化运营。

4.2 总平面图布置

4.2.1 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海港甲、乙类油气化工码头在泊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和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4.2.3 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1 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安全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廓线与锚地范围轮廓线之间的距离。

表4.2.3 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安个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席线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结构外轮席线之间的距离。
4.2.4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丁表4.2.4的规定。
表4.2.4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m)
        注:①防火间距是指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②500吨级以下的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防火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③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客运泊位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执行,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则应按照4.2.4.2款执行。
4.2.4.2 海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河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
4.2.4.3 甲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对于油气化工码头附属的工作船停靠泊位,在采取等同生产泊位和船舶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4.2.4.4 油气化工泊位与除工作船泊位之外的非生产性泊位的防火间距可按照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客运泊位要求执行。
4.2.5 相邻油气化工泊位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1 两相邻的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之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4.2.5规定的数值。
表4.2.5 相邻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的船舶净间距
        注:①船舶净间距是指相邻油气化工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②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船长较大者取值。
4.2.5.2 两相邻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泊位或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烃泊位之间,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35m。
4.2.5.3 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泊位与汕品或液休化学品泊位相邻布置时,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45m。
4.2.5.4 码头工作平台两侧或浮码头内外档停靠船舶的船舶净间距,液化烃和液化天然气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60m,甲B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25m,乙、丙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可不受限制。对于两侧装卸不同火灾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净间距,应按火灾危险性等级高的执行。
4.2.6 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与接收站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液化烃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其他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规定的数值
表4.2.6 其他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m)
        注:①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3
        ②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是指码头前沿线与储罐外壁的最小间距;
        ③当码头双侧靠船时,内档靠泊设计船型船舶外轮廓线与陆上储罐外壁的最小间距也应满足本表要求;
        ④陆上储罐不限于本码头配套的储罐,也包含相邻的其他油气化工品储罐;
        ⑤根据码头装卸工艺需要设置的排空罐、油气回收所需设置的吸液罐和凝液罐等,不受此距离限制。
4.2.7 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外墙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m)
        注:①防火间距是指船长范围内码头前沿线和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②内河浮码头趸船上相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可按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③对于采用棚式或露天式布置的转输泵和泄空泵等工艺泵站,其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当建(构)筑物内有非防爆设备时,其位置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否则建(构)筑物应采取达到非爆炸危险环境的安全措施。
4.2.8 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丁监视和操作的要求。
 
条文说明
 
4.2.2 为防止过往船舶对作业中的油气化工品船舶带来不利影响,规定本条文。
4.2.4.1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间距的确定因素较复杂,首先考虑为防止和减少油气化工码头和在泊船舶火灾的发生,与周边码头、船舶及陆上相关设施要有一定的间隔;其次要考虑码头及船舶自身泄漏、火灾及爆炸对周边码头、船舶及陆上相关设施的影响;还要结合火灾案例考虑事故情况下的消防施救空间等。本规范调研过程中统计了已建海港及河港码头的防火间距执行情况,基本上都满足《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要求。本规范制定过程中,开展了油品码头泄漏及火灾模型试验及案例专题研究工作,采用数值模拟方法对码头典型事故状态下的油品泄漏扩散、池火及管道爆炸进行模拟,分析泄漏扩散范围、热辐射范围和爆炸影响范围,对码头安全和防火间距进行量化分析。同时还对我国近年来建设的油品、液体化学品、液化烃和液化天然气码头的防火间距安全评估进行了分类统计。本规范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提出油气化工码头相关防火间距。
4.2.4.3 根据监管经验,按照码头防火等级对港区工作船专用泊位的防火间距做出相应规定。油气化工码头的工作船是指处于生产准备值班状态或停靠泊位状态的消防船和拖消船。
4.2.4.4 工作船泊位之外的非生产性泊位,考虑其作业特点及防火要求,规定其防火间距要求参照其他货种泊位标准执行。但对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含泊位),考虑其专业属性和运行要求,般均位于港区支持系统岸线范围内,从平面布局上与危险品港区留有一定的距离,为保障人身安全,其防火间距要求参照与客运泊位的防火距离执行。
4.2.5 船舶净间距主要考虑靠离船舶操作安全、系缆要求和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间距,其相邻两泊位的净间距与设计船长有关。经调查及对相关资料分析,净间距与设计船长之比值在0.2~0.3为宜,同时考虑到船舶装载易燃或可燃液体,且惯性力大,船舶操纵较困难等特点,其相邻两泊位的船舶间距又需要比其他货种泊位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净间距加大一些较恰当,因此根据不同设计船长对船舶净间距做出规定。
4.2.6 油气化工品船舶与陆域储罐均有潜在的火灾危险,为防止相互间的影响,需要分类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码头特点参照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等进行制定。
4.2.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制定过程中,针对码头附属的建(构)筑物和码头前沿线的防火距离,参照相关规范对消防泵房、变配电间做了要求。实际执行过程中,消防泵房和变配电间设置均能够按规范要求设置在防火间距之外,但由于缺少对消防控制室、泡沫间、工艺泵房这类码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也缺少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码头的分级要求,部分码头建设过程中将此类建筑物临近码头前沿线布置,增加了火灾事故情形下的人员及设备自身安全风险。本次规范的制定将此类防火距离集中做了分级分类规定,便于执行和管理。本条文中工艺泵站是指用于油气化工品转输的泵站。
 
4.3 工艺管道布置
4.3.1 工艺管道宜沿港区道路布置,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泵站等建(构)筑物。
4.3.2 工艺管道与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的间距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4.3.3 有车辆通行要求的引桥、引堤上的工艺管道和道路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4.3.2 本条内容参照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进行制定。
4.3.3 隔离防护设施包括隔离墩和防撞护栏等。
 
4.4 其他要求
4.4.1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疏散通道。
4.4.2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装置。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4.4.3 两相邻泊位的快速脱缆钩、系船柱应独立设置。
4.4.4 液化天然气海港码头和25万吨级及以上吨级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激光靠泊、缆绳张力监测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

条文说明

4.4.1 本次规范制定,结合调研需求,基于以人为本理念,提出了油气化工码头设置疏散通道的要求。由于不同码头平面布置型式差异性较大,尚难以给出统一和明确的要求。总体而言,疏散通道的设置要以码头出现火灾事故时人员能够安全快速撤离为基本要求,可以为水上疏散通道或陆上疏散通道。水上疏散通道则要求码头设置必要的人员撤离登船的设施。陆上疏散通道通常依托码头人行桥、巡检通道和接岸引桥(堤)的人行道(车行道),当设置专为人员通行使用的疏散通道时,宽度一般取不小于0.8m。码头运行时要加强管理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设备设施和管线要按照设计规定的区域布置和使用,避免占用疏散通道。
4.4.2~4.4.4 在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和《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码头防火等级情况,分类提出码头安全附属设施配置要求。靠泊辅助系统主要对船舶靠泊时的移动速度、距离、夹角进行监测;缆绳张力监测系统:要对船舶系泊时所有缆维的受力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具有缆继张力超限报警的功能;作业环境监测系统主要对船舶系泊时的风、浪、流、潮位等状况进行监测,并能在码头监控中心实时显示观测数值,当环境因素超过允许作业条件时,进行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