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158一2019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公布日期:2019-09-12
- 法规文号/标准号:JTS 158一2019
- 施行日期:2020-01-01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158一2019-环安宝@法规宝
7.1 一般规定
7.1.1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根据装卸货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码头防火等级、水陆域消防设施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确定。
7.1.2 油气化工码头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靠泊设计船型初起火灾的要求。
7.1.3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3.1 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干粉灭火方式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1.3.2 甲B、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特级、一级、二级码头,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特级、一级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7.1.3.3 甲B、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三级码头,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二级、三级的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消防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也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7.1.3.4 油气化工码头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时,应设置消火栓和泡沫栓,并配备移动消防炮及灭火器。码头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时,应配备灭火器。
7.1.4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救援宜依托消防船或拖消船。当河港码头采用消防车进行救援时,应具备消防车通行条件和补水条件。
7.1.5 消防水泵站的供水管线距离不宜超过3.0km。
条文说明
7.1.2 为了保护码头自身安全,将停靠码头的事故船舶火灾尽可能控制,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码头配备的消防设备用以扑灭船舶的初起火灾是必要的。
7.1.3 根据码头防火等级,提出不同火灾危险分类码头消防设施的配备要求。
7.1.5 消防水泵房的供水距离主要受到管道流量、流速和供水压力的制约。根据对各港消防水泵房的实际供水距离调研统计,东北某港区口前已建有3个消防水泵房,其中1号消防水泵房服务对象为14个泊位和8个罐组,距离最远消防对象为1.63km;华东地区某原油码头陆域消防水泵房距码头约1.52km;东北地区某原油码头陆域消防水泵房距码头约1.23km,该泵房还负责6个5万吨级成品油泊位消防用水,最远成品油泊位距消防水泵房约1.15km。油气化工码头规模化、集中化建设发展,码头数量越来越多,消防水泵房供水距离也越来越远。为保证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根据国内相关规范,结合港口消防供水现状,综合确定最大供水管线距离。
7.2 消防给水系统
7.2.1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消防水罐供给。
7.2.2 消防用水应优先选择淡水,海水可作为应急水源。以海水为消防水源或应急水源时,消防设备及管路系统应采取防海水腐蚀和水生物滋生的措施。
7.2.3 取水设施应可靠。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水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取水的可靠性,并确保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7.2.4 利用港区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每条进水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总量的要求。
7.2.5 当直接利用港区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流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配置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5.1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的蓄水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7.2.5.2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每座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出水管和连通管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流量的要求。
7.2.5.3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有效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进水管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5.4 消防水池、消防水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水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措施。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消防水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活、生产用水总量的需求。
7.2.5.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消防水罐应设防冻措施。
7.2.5.6 消防水池、消防水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7.2.6 码头消防用水流量,应按冷却水系统用水流量、泡沫混合液用水流量、水幕系统用水流量、水枪用水流量、泡沫枪用水流量之和确定。
7.2.7 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码头靠泊船舶发生火灾时,应对船舶着火货舱周围·定范围内的甲板而进行冷却。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码头靠泊船舶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舱(罐)和相邻舱(罐)进行冷却。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作业时,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共同提供,且陆上消防设施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
7.2.8 油船和液体化学品船冷却水量、冷却范围、冷却水供给强度及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冷却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7.2.8.2 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7.2.8.3 油船、液体化学品船舶最大舱面积及其纵向长度宜通过实船统计确定。
7.2.8.4 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5L/(min· m2)。
7.2.8.5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和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h。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二级和三级码头,丙类油气化工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h。
7.2.9 液化天然气、液化烃船舶冷却水量可参照式(7.2.8-1)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9.1 冷却水量应为着火舱(罐)冷却水量和相邻舱(罐)冷却水量之和。
7.2.9.2 全冷冻式、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船舶冷却水量计算参数应按表7.2.9确定。

7.2.9.3 液化天然气、液化烃船舶货舱(罐)表而积宜通过实船统计确定。
7.2.10 油气化工码头下列位置应设置水幕(雾)设施:
(1)装卸设备两端沿码头前沿各延伸5m范围内,浮码头的冤船靠船侧甲板全长范围;
(2)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和梯顶设有消防炮的平台区域;
(3)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操作平台区域。
7.2.11 水幕(雾)系统设计的参数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7.2.11.1 装卸设备前沿和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处水幕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h;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操作平台区域处水雾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0.2L/(min·m2),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11.2 消防炮塔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每座消防炮塔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L/s;带消防炮的登船梯水幕总流量不应小于51/s。
7.2.12 装卸设备和登船梯前沿水幕喷头宜采用扇形水幕喷头。水幕管线及喷头的安装不应影响码头作业、船舶系泊和人员通行。
7.2.13 陆域消防水泵房至码头引桥或引堤根部的消防供水主管道应采用环状。码头引桥或引堤区段消防供水主管道可采用枝状,宜在引桥或引堤根部设置切断阀。
7.2.14 消防供水管道应根据需要采用防冻措施。
7.2.15 消防供水管道和泡沫混合液管道流速不宜大于3.0m/s。
7.2.16 油气化工码头引桥或引堤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并在消火栓处配备水带和直流喷雾水枪,其间距不应大于60m。引桥或引堤总长度小于60m时,应至少设置1个消火栓或管牙接口。从消防供水管道接入确有困难时,消火栓也可由生活供水管道接入水源,但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7.2.17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用于向船舶提供消防水的国际通岸接头。
7.2.18 内河油气化工码头消防供水管道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补水接口。
条文说明
7.2.2 海水的腐蚀性和水生物的滋生不利于消防设备和管道的维护,因此首选淡水水源,海水作为应急水源。
7.2.6 考虑到移动消防水枪和泡沫枪使用灵活,可以起到扑灭码头流散火灾的作用,因此消防水量计算包含此部分用水量。
7.2.7 油品、液体化学品和液化烃、液化天然气船舶货舱构造及布局不同,因此消防冷却范围有所区别。对于扑救船舶火灾,水上和陆上消防力量各有优势,在具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的条件下,采取水上、陆上消防设备联合施救的方式,陆上消防水量可以适当折减。
7.2.8 由于油船、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差异性较大,因此很难对油船和液体化学品船货舱面积进行有效统计。通过对中国船级社等相关单位调研咨询,收集到部分实船货舱面积数据,见表7.1。


7.2.9 参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和《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全冷冻式、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冷却水供给强度,考虑液化烃船的货舱(罐)与陆域储罐布置方式不同,船上货舱(罐)部分位于甲板面下,部分在甲板而上,紧密排列,间隙小等特点,与陆域储罐的冷却方式不同,对相邻货舱(罐)甲板以上表面积的一半进行冷却容易操作,同时可以减小码头消防冷却水用量。
液化大然气和液化烃船的货舱(罐)形式义分薄膜型舱、A型舱、B型舱、C型独立罐等,C型独立罐又根据罐的组合形式分为单圆筒罐、双联罐以及三联罐,因此很难对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船的货舱(罐)面积进行全而统计。
通过对中国船级社等相关单位调研咨询,收集部分实船货舱面积数据,见表7.2。

7.2.10 为降低热辐射对人员和设备的影响,规定在特定位置设置水幕(雾)保护的要求。考虑浮码头趸船上空间狭小且设有生活区,生活区和装卸设备均需要阻火隔热,因此规定靠船侧甲板全长范围内设置水幕保护的要求。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烃码头因船舶干舷高而设置操作平台作业,紧急情况下撤离路径长,为保证人员安全撤离,因此规定操作平台区域内要设置水雾保护。
7.2.11 规定消防炮塔水幕用水强度,便于计算总消防用水量。考虑到人员疏散时间,因此规定水雾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7.2.12 装卸设备和登船梯前沿水幕属于防火分隔用水幕,通过密集喷洒形成水幕墙,减少热辐射热影响,达到隔热作用。
7.2.16 引桥、引堤上消火栓主要用于工艺管线保温层或其他零星火灾消防。工程实践中,引桥、引堤消防供水管道压力通常较高,需经多次减压才能供人员手持操作使用,通过调研了解,部分码头引桥、引堤消火栓从生活供水管道接入,压力和流量匹配性较好,便于人员操作。
7.2.17 参考IMO《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现行国家标准《船用消防接头》(GB/T2031)制定,国际通岸法兰口径通常为DN65,设置数量根据码头结构形式确定,一般不少于2个。
7.3 泡沫灭火系统
7.3.1 油气化工码头选用泡沫灭火系统时,应选用低倍数泡沫,泡沫液额定混合比按不低于3%计算。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事故泄漏池,应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2 油品和非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液可选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液可选用抗溶氟蛋白或抗溶水成膜泡沫液。
7.3.3 当采用海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选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7.3.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3.4.1 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船舱面积。
7.3.4.2 油品或非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2)。
7.3.4.3 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0L/(min·m2)。
7.3.4.4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不应小于60min,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不应小于45min。
7.3.5 泡沫液的储量,不应少于扑救设计船型一次火灾所需要的泡沫液量、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和移动消防设备用量之和。
7.3.6 泡沫比例混合器宜选用平衡式或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量小于5m3时可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7.3.7 泡沫液泵的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3.7.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消防水压力。
7.3.7.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合输送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7.3.7.3 泡沫液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主用泵相同,且主用泵故障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7.3.7.4 泡沫液泵应能耐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7.3.7.5 泡沫液泵的主用泵可采用水轮机拖动或电机拖动,备用泵动力源应采用水轮机拖动;水轮机拖动时,水轮机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0.2MPa,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且使用3%型泡沫液时,其泄水量不应大于泡沫用水量的20%。
7.3.8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7.3.9 泡沫液储罐宜设置取液接口或设施。
7.3.10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具有排空和冲洗的措施。
7.3.11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设置泡沫栓。
7.3.12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3.1 为使泡沫混合液额定混合比达到3%,计算时需按实际混合比进行计算,无实际混合比时则按混合比上限计算。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11 2016牛版)规定额定混合比为3%时,实际混合比为3%~3.9%,混合比上限为3.9%。
7.3.2 由于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种类繁多,物理化学指标差异大,按照极性和非极性可分为水溶性和非水溶性。严格来讲,所有液体均有一定的溶水性,只是溶解度有高低之分,本规范所涉及的非水溶性液体是指由碳、氢两元素构成的烃类液体及其液体混合物。码头常见装卸货种溶解性举例见表7.3。

7.3.4 根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相关泡沫灭火方式实验,对于泡沫灭火采用缓释放方式具有较好效果,缓释放是指利用泡沫发生器采用液上或液下喷射灭火方式,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码头配置泡沫炮,对船舶着火舱进行泡沫喷射,为泡沫强释放,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抑火作用,其灭火效果难以模拟试验,本条基于码头泡沫灭火特点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制定。
7.3.6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优点在于不需电源驱动,根据使用经验,当泡沫原液量小于5m3时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适宜可行,此时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检测压力在1.2MPa以内。
7.3.9 考虑码头不同泊位之间泡沫液互备互补,提高泡沫液供应可靠性。
7.3.10 防止泡沫液对管道、阀门等管件的腐蚀,影响使用寿命。
7.4 干粉灭火系统
7.4.1 干粉灭火剂宜采用碳酸氢钠或高聚磷酸铵。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灭火剂。
7.4.2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 特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2000kg,一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500kg。
7.4.2.2 干粉储量应能满足规定灭火时间内的干粉炮所需干粉用量,储量应为计算用量的1.2倍。
7.4.2.3 干粉炮射程应满足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7.4.2.4 干粉供给强度应根据干粉灭火剂种类按表7.4.2选用。

7.4.2.6 干粉系统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
7.4.2.7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m。干粉炮与干粉储罐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7.4.3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 消防设施
7.5.1 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1 根据选定的灭火方式和码头设计条件,油气化工码头可按需要配备下列消防设备:
(1)泡沫炮、泡沫枪;
(2)水炮、水枪;
(3)干粉炮、干粉枪;
(4)消防车;
(5)消防船。
7.5.1.2 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海港和河口港码头选用的设备,应抗盐雾腐蚀。
7.5.1.3 消防设施及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
7.5.1.4 油气化工码头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方式,消防炮的操作应具备遥控功能。
7.5.2 码头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 消防炮的数量和流量应经计算确定。
7.5.2.2 消防水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单个泊位配置的消防水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2.3 泡沫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液货舱范围,单个泊位配置的泡沫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2.4 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作业的码头配置的消防水炮和泡沫炮,可与水上消防设备联合作业,共同满足射程和流量覆盖设计船型的要求。
7.5.2.5 消防炮塔的高度应能满足消防炮炮口高于设计高水位时设计船型卸空状态下甲板面以上3.0m。
7.5.2.6 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距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2.5m。消防炮塔的周围应设置检修通道。
7.5.2.7 消防炮塔和带有消防炮的登船梯应设接地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
7.5.3 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码头选用移动消防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 消防水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消防水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3.2 泡沫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液货舱范围,泡沫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3.3 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和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7.5.4 油气化工码头配置移动消防设备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5.4.1 移动炮流量不宜大于40L/s。
7.5.4.2 水枪流量不应小于5.0L/s,泡沫枪的流量不应小于8.0L/s,按2支水枪和1支泡沫枪同时工作计算水量,工作时间应与各自消防系统供水时间一致。配套管牙接口宜选用DN65规格,出口压力大于0.5MPa时应有减压设施。
7.5.4.3 当采用自吸式空气泡沫枪时,宜选用容量25L的泡沫液背桶。
7.5.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雾)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7.5.6 油气化工码头水上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5.6.1 水上和陆上联合提供消防保护时,消防船或拖消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提供的消防水量和保护范围确定。
7.5.6.2 40000m3及以上舱容的液化天然气船舶和液化烃船舶、25万吨级及以上油品船舶在泊作业时,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船实施监护;其他甲类特级码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船实施值守。
7.5.6.3 每艘消防船消防水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泡沫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每艘拖消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泡沫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80L/s。每艘消防船或拖消船至少应配备5t泡沫液。
7.5.7 消防水泵站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7.5.7.1 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并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7.5.7.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7.5.7.3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7.5.7.4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7.5.7.5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道应设压力表和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7.5.7.6 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但应具备手动功能,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7.5.8 消防水泵及稳压泵、泡沫液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应与主用泵的能力一致。
7.5.9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大于2min。
7.5.10 消防水主用泵采用电机拖动时,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拖动。消防水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时,备用泵也应采用柴油机拖动。
7.5.11 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不小于6h的要求,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不小于1h的要求。
条文说明
7.5.4 根据消防实践经验,码头上适当增加移动消防设备可以有效提高消防施救的灵活性。考虑到码头位于水上及操作空问等限制条件,消防车通常不考虑在码头上通行和进行施救作业,码头上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不考虑为消防车提供水源,仅是用于人工操作进行辅助灭火,且消火栓接口通常按SN65规格设置,基于以上因素,本规范提出消火栓用水量按2支5L/s水枪同时工作计算。
7.5.6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对沿海及内河港口的消防船或拖消船配置、运营体制、生产作业期间的水上消防值守现状进行了调研,开展了火灾案例及水上消防设施专题研究,结合码头防火等级管理要求制定本条文。
油气化工码头水上消防船或拖消船其有机动性强、保护范围大、水源保障性好的优势。当码头灭火采用水陆域联合方式时,可以减少码头消防供水能力,但要求作业时配置消防船或拖消船进行监护,即船舶在泊期间,消防船或拖消船在附近水域执勤成备,当发生事故时可立即与码头上消防设施联合进行灭火施救。
考虑到大型油气化工码头的重要性和火灾事故的危害性,规定了一定等级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烃和油品船舶作业期间实施水上监护的强制要求。对于其他甲类特级码头,考虑有能力由陆上提供所需的消防用水,不再要求进行监护,结合区域联防条件等实施水上值守。
根据现场调研,部分消防船或拖消船配置泡沫液数量不足,部分拖消船未配备泡沫液,在监护或值守作业时不满足消防要求。因此对消防船或拖消船配置泡沫液量提出要求。
7.5.10 本条依据石油石化行业国家标准协调会关于消防水泵动力源选择原则进行制定。
7.5.11 柴油机油料储备按消防水和泡沫混合液灭火时间要求配置。
7.6 灭火器配置
7.6.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和人员安全疏散。
7.6.2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生产及消防控制室和变配电间等场所宜设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
7.6.3 码头装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6.3选用。

7.6.4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区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6.4.1 甲、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配置,推车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8m配置。
7.6.4.2 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2m配置,推车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24m配置。
7.6.4.3 每一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7.6.4.4 在甲、乙类码头装卸臂15m范围内宜设置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7.6.5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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