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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158一2019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公布日期:2019-09-12
  • 法规文号/标准号:JTS 158一2019
  • 施行日期:2020-01-01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158一2019-环安宝@法规宝

8.1 消防电源及配电

8.1.1 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8.1.1.1 泡沫液泵供电应符合第7.3.7.5款的规定。
8.1.1.2 消防水泵供电应符合第7.5.10条的规定。
8.1.1.3 除泡沫液泵和消防水泵以外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甲类码头,甲B和乙类的特级和一级码头,按一级负荷供电;
        (2)甲B和乙类的二级和三级码头,丙类码头,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8.1.2 一级、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8.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
8.1.4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应急电源系统,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8.1.5 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其他配电线路宜采用阻燃或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8.1.6 油气化工码头的引桥、引堤和工作平台区域的供电电缆可与工艺管道同架敷设,但不得与工艺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1.7 电缆布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1.7.1 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护钢管敷设。
8.1.7.2 电缆和工艺管道同架敷设时,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管道,电缆应设置在可燃气体管道上方;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管道,电缆应设置在可燃气体管道下方;管道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40℃时,电缆与工艺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0m;管道设计温度低于40℃时,净距不应小于0.2m;电缆桥架或保护管与工艺管道交叉时,净距不应小于0.25m。
8.1.7.3 供配电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人沟内的措施。
8.1.7.4 电缆及其保护套管、电缆沟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应采用阻燃材料封堵。
8.1.7.5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间不应有接头,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应采取防爆措施。
8.1.7.6 进出设备设施基础的电缆应穿钢管保护。
8.1.8 油气化工码头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lx,其水平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25。有夜间作业要求的局部照明照度宜符合表8.1.8的规定。

表8.1.8 局部照明照度表

8.1.9 消防水泵房、生产及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和应急电源设备间等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事故照明供电支线应接于消防配电线路上。
8.1.10 油气化工码头引桥段宜设置夜间警示灯。


条文说明
 

8.1.5 消防配电系统需要在火灾时继续工作,配电线路要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故规定此类线路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其他电缆线路为了避免在火灾中发生延燃,要求采用阻燃型或耐火电线电缆。

8.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8.2.1 消防控制方式宜选用集中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
8.2.2 消防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时,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向消防部门报警;
        (2)码头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闭控制;
        (3)消防供水管道和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电动阀门的启闭控制;
        (4)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控制;
        (5)显示消防系统工作、故障状态;
        (6)需要时具有远传控制信号。
8.2.3 消防控制室的灯光报警装置或音响报警装置发生故障时不得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
8.2.4 油气化工码头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1 设置固定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2.4.2 码头工作平台区域、引桥及引堤区段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2.4.3 码头工作平台的操作区域任意位置到邻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30m,引桥及引堤区段相邻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不应大于120m。
8.2.4.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
8.2.5 油气化工码头应配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宜选择火灾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电铃和电笛等火灾报警器。设置扩音对讲的码头,其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器可利用扩音系统的广播功能作为应急广播。
8.2.6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线缆应选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第8.1.7条的规定。

8.3 防雷、防静电接地

8.3.1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的有关规定。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的有关规定。
8.3.2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3.2.1 装卸臂、登船梯、消防炮、钢引桥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与接地系统形成电气通路。
8.3.2.2 工艺管道系统的所有金属附件,包括外保护层等均应接地。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
8.3.2.3工艺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和防雷击电磁脉冲接地装置,二者可合并接地。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8.3.2.4 平行敷设工艺管道净距在10cm以内时,跨接间距不得超过30m;管道交叉小于10cm时,交叉点应进行跨接。
8.3.3 油气化工码头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满是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8.3.4 油气化工码头与作业船舶之间应采取电气绝缘措施。装卸臂绝缘法兰或软管配带的不导电短管的电阻值不应小于25kΩ,且不得大于2.5MΩ。该绝缘段向船舶一侧的金属部件应与船体保持电气连续性,向码头一侧的金属部件应与码头接地装置保持电气连续性。码头登船通道不得形成船岸之间的电气通路。
8.3.5 油气化工码头的入口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条文说明
 
8.3.4 因船岸电气连接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事故在国内外时有发生,《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制定时考虑国内外不同做法,提出码头和船舶之间采用电气绝缘或电缆跨接两种方式均可,在工程实践中执行程度不一,易引起歧义。船岸跨接电缆是仍头防火安全的关键环节,船岸静电和杂散电流又是个复杂而又有争议的问题。近年米,随着静电理论的发展和油气化工品船舶运营管理的实践积累,船岸跨接这·传统的防护于段逐步被国际海运界抛斧。《国际油船和油安全指南(ISGXOTT)》(第五版)规定在油船装卸作业时,船一岸之间要求加装绝缘法兰或非导电短管,以中断船岸之间的杂散电流。美国石油协会(API)和美国防火协会(NFPA)相关标准也推荐这一做法。根据船岸杂散电流和静电安全机理,结合码头使用情况,本条规定油气化工码头与作业船舶之间采取电气绝缘措施,以策安全。本条要求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油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一致,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8.4 防爆

8.4.1 油气化工码头的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参照附录A划分。
8.4.2 油气化工码头的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4.3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环境的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8.5 通信

8.5.1 一级及以上的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专用有线通信系统,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宜设置专用有线通信系统。
8.5.2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并应配备必要的防爆型无线电通信器材。
8.5.3 二级及以上的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三级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的范围宜包括码头工作平台区域、系缆区域、通道入口、消防控制室、泡沫间、消防水泵房和靠泊船舶的甲板面。
8.5.4 用于消防监控的工业电视系统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8.5.5 油气化工码头宜设置具有报警、广播和对讲功能的应急广播对讲系统。
8.5.6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应采用本安型。
8.5.7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通信电缆或光缆应采用耐火型线缆,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第8.1.7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8.5.3 码头设置工业电视的作用,除生产操作监控外还作为消防监视和应急处置的手段。根据调研情况,本条文分级提出码头的工业电视设置要求,并明确监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