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DB31/T 389—2015
-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布日期:2015-06-15
- 法规文号/标准号:DB31/T 389—2015
- 施行日期:2015-10-0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DB31/T 389—2015-环安宝@法规宝
5.7.1 要求
5.7.1 基本要求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将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及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5.7.1.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5.7.1.2.1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连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5.7.1.2.2 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 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0 m;交叉净距小于100 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5.7.1.2.3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 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7.1.2.4 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电子系统等接地装置共用。
5.7.1.2.5 当屋内设有接地干线时,其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5.7.1.2.6 室外低压线路应全线釆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釆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埋地长度不少于15 m的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金属管直接埋地引入。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专设户外型SPD。SPD、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Ω。
5.7.1.2.7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 m内的管道,宜每隔25 m接地一次。
5.7.1.2.8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等电位连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5.7.1.2.9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所有接闪器、引下线、均压环、建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金属设备均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连接到围绕建筑物敷设的环形接地体上,电气电子系统和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共用这一 环形接地体。
5.7.1.2.10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中如有信息系统,其等电位连接要求应符合5.7.1.4的规定。
5.7.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5.7.1.3.1 防直击雷接地应与防闪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连接。
5.7.1.3.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连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共用接地装置上。
5.7.1.3.3 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的连接应符合5.7.1.2.2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5.7.1.3.4 建筑物内防闪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5.7.1.3.5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油)罐.接地点应不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m。
5.7.1.3.6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5.7.1.3.7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如有信息系统,其等电位连接要求应符合5.7.1.4的规定。
5.7.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和电气电子系统
5.7.1.4.1 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均应在LPZ0与LPZ1区的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当外来导电物、电气电子系统线缆在不同地点进入建筑物时,宜设若干等电位连接带,并应就近连到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或在电气上是贯通并连通到接地体或基础接地体的钢筋上;当不能直接连接时,可釆用电涌保护器(SPD)进行等电位连接。光缆内的加强筋和金属防潮层应作等电位接地连接。
5.7.1.4.2 穿过各后续防雷区界面处的所有导电物、电气电子系统线缆均应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当不能直接连接时,可釆用电涌保护器(SPD)进行等电位连接。各种屏蔽结构或设备金属外壳等其他金属物也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5.7.1.4.3 供电子系统线路和设备等电位连接用的等电位连接板或内部环形导体应连到已做了等电位连接的建筑物的钢筋或金属立面等构件上,环形导体宜每隔5 m与建筑物钢筋连接一次。
5.7.1.4.4 电梯轨道、吊车、金属地板、金属门框架、设施金属管道、金属电缆桥架、外墙上的栏杆等大尺寸的内部导电物,应以最短路径连到最近的等电位连接带或其他已做了等电位连接的金属物,各导电物之间宜附加多次互相连接。
5.7.1.4.5 电子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机架等金属组件与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系统的等电位连接,应按 GB 50057-2010的规定釆用S型或M型两种基本形式或其组合的等电位连接网络。当采用S型等电 位连接网络时,电子系统的所有金属组件,除在接地基准点(ERP)外,应与共用接地系统各组件绝缘。
5.7.1.4.6 高于接闪器的金属物,如广告牌、各种天线、空调室外机、冷却塔等,应与建筑物屋面的防雷装置作电气连接。
5.7.1.5 连接导体的最小截面
等电位连接导线和连接到接地装置的导体的最小截面要求见表2。
表2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积
5.7.2 检测
5.7.2.1 大尺寸金属物的连接检测,应检查设备、管道、构架、均压环、钢骨架、钢窗、放散管、吊车、金属 地板、电梯轨道、栏杆等大尺寸金属物与共用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如已实现连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
5.7.2.2 对于第一类和处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笫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的检测,应检查平行或交叉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规定要求值时的金属线跨接情况,如已实现跨接应进一步检査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
5.7.2.3 对于第一类和处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等连接物的检测,应测量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当过渡电阻大于0.03 Ω时,检查是否有跨接的金属线,并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
5.7.2.4 总等电位连接带的检测,应检査由LPZO区到LPZ1区的总等电位连接状况,如其已实现与防雷接地装置的两处以上连接,应进一步检査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
5J.2.5 低压配电线路引入和连接的检测,应检查低压配电线路是否全线穿金属管埋地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引入。如全线釆用铠装电缆穿金属管埋地引入有困难,检测电缆埋地长度,电缆金属外皮、 钢管及绝缘子铁脚等接地连接性能,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埋地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安装的电涌保 器性能指标和安装工艺、
5.7.2.6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架空金属管道的检测,应检査架空金属管道进入建筑物前是否每隔25 m 接地一次,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
5.7.2.7 建筑物内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检测,应检查建筑物内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与建筑物内钢筋就近不少于两处的连接,如已实现连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
5.7.2.8 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连接的检测,应检査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是否在LPZO区与LPZ1区界面处与总等电位连接带连接,如已实现连接应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
5.7.2.9 穿过各后续防雷区界面处导电物连接的检测,应检查所有穿过各后续防雷区界面处导电物是否在界面处与建筑物内的钢筋或等电位连接预留板连接,如已实现连接应进一步检査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
5.7.2.10 电子设备等电位连接的检测,应检查电子设备与建筑物共用接地系统连接的基本形式是否符合GB 50057—2010中6.3.4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并进一步检查连接质量、连接导体的材料和尺寸。测量以下部位与等电位连接带(或等电位端子板)之间的电气连接情况:
——配电柜(盘)内部的PE排及外露金属导体;
——UPS及电池柜金属外壳;
——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
——设备机架、金属操作台;
——机房内消防设施、其他配套设施金属外壳;
——线缆的金属屏蔽层;
——光缆屏蔽层和金属加强筋;
——金属线槽;
——配线架;
——防静电地板支架;
——金属门、窗、隔断等。
5.7.2.11 等电位连接的过渡电阻的测试釆用空载电压4 V〜24 V,最小电流为0.2 A的测试仪器进行测量,过渡电阻值不应大于0.2Ω(第一类和处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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