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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1322.2-2017

  • 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7-04-12
  • 法规文号/标准号:DB11/T1322.2-2017
  • 施行日期:2017-08-0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1322.2-2017-环安宝@法规宝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和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918.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4561 消火栓箱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8644.1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GB 28644.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700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TSG T700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1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3.1.1.2 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3.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1.1.4 单位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1 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 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f)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 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i)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购销、出入库登记、专用储存场所(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场管理、应急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j)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

      k)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l)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

      m) 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

      n) 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o) 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p)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1.2.2 单位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 3 年。

3.1.3  安全操作规程

3.1.3.1 单位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3.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1.3.4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3.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 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4.2 单位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5.1 单位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3.1.5.2 单位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3.1.5.3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6 学时。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 学时;

      b)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8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0 学时;

      c)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16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8 学时;

      d)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8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4 学时。

3.1.5.4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3.1.5.5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3.1.5.6 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3.1.5.7 单位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1.5.8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3.1.6  应急救援

3.1.6.1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3.1.6.1.1 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3.1.6.1.2 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1.6.2  应急预案

3.1.6.2.1 单位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1.6.2.2 单位应根据 GB/T 29639 的规定,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3.1.6.2.3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便于携带。

3.1.6.2.4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3.1.6.2.5 根据 AQ/T 9007 的规定及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三年应实现对本单位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3.1.6.2.6 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 AQ/T 9009 的规定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1.6.2.7 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3.1.6.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

3.1.6.4 应急响应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3.1.7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3.1.7.1  危险源辨识

3.1.7.1.1 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3.1.7.1.2 单位应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对其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3.1.7.2  事故隐患排查

3.1.7.2.1 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1.7.2.2 单位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3.1.7.2.3 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单位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部门级综合排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b) 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c) 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排查;

      d) 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3.1.7.2.4 当发生下列情形,单位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

        a)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

b)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c) 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变更;

d)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3.1.7.3  事故隐患治理

3.1.7.3.1 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3.1.7.3.2 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7.3.3 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3.1.7.4  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3.1.7.4.1 单位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7.4.2 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3.1.8  相关方安全

3.1.8.1 单位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对供应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3.1.8.2 单位应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3.1.8.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到本单位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理要求;

      b) 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3.1.8.4 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1.8.5 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1.9  劳动防护用品

3.1.9.1 单位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3.1.9.2 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3.1.9.3 单位应按 GB/T 11651 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9.4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3.1.10 特种设备安全

3.1.10.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3.1.10.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3.1.10.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b) 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c)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3.1.10.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保存检查记录,记录保存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

b) 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

       c)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   录应齐全。

3.1.10.5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3.1.11 职业卫生

3.1.11.1 职业病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及时更新信息。

3.1.1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1.11.3 职业健康监护

3.1.11.3.1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11.3.2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1.11.3.3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1.11.3.4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b)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c)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

d)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e) 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f)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3.1.11.4 职业病危害告知

3.1.11.4.1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1.11.4.2 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3.1.11.4.3 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1.12 “三同时”管理

      单位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3.1.13 其他基础管理

      单位其他基础管理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除3.1.1至3.1.12以外的相关要求。

3.2 场所环境

      单位场所环境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3 生产设备设施

      单位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4 特种设备

3.4.1 通用要求

3.4.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4.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      

 3.4.2  锅炉                                                            

3.4.2.1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锅炉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3.4.2.2 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计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 TSG G0001 的规定。

3.4.3  压力容器

3.4.3.1  一般要求

3.4.3.1.1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3.4.3.1.2 除气瓶以外的压力容器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本体应无变形、无开裂;

b) 外表面无腐蚀情况;

c) 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缝无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现象;

d) 工卡具无焊迹、电弧灼伤;

e) 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完好;

f) 支承、支座或者基础无下沉、倾斜、开裂;

g) 地脚螺栓完好。

3.4.3.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装置、阻火器以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TSG 21的规定。

3.4.3.3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外观、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现场装卸管理以及随车携带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文件等应符合TSG R0005的规定。

3.4.3.4 气瓶

      气瓶的外观、安全标志、泄压装置、防护附件及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7144和TSG R0006的规定。

3.4.4  压力管道

3.4.4.1 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的可观测外部使用状况应符合TSG D7004附件的规定。

3.4.4.2 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的可观测外部使用状况应符合TSG D7003附件的规定。

3.4.4.3  工业管道

3.4.4.3.1 工业管道外观完好,无锈蚀、泄漏,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7231的规定。

3.4.4.3.2 工业管道附属的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 TSG D0001 的规定。

3.4.5  电梯

3.4.5.1  一般要求

3.4.5.1.1 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3.4.5.1.2 电梯的紧急报警设备、操作运行应符合 TSG T5001 的规定。

3.4.5.2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的机房、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 T7001和TSG T7004的规定。

3.4.5.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装置、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 T7005的规定。

3.4.5.4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的机房、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 T7006的规定。

3.4.6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的外观、标志和标识、安全联锁和保护装置应符合TSG Q5001的规定。

3.4.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4.7.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外观、标志和标识应符合 GB/T 16178 的规定。

3.4.7.2 叉车的启动装置应符合 GB 10827.1 的规定。

3.4.7.3 叉车充电应符合 GB/T 27544 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在布置、耐火等级、燃料系统(燃气、燃油、燃煤)、管道、通风、电气、给水和水处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2 压缩空气站在设备布置、压缩空气管道、控制系统和保护装置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3 污水处理系统在安全措施、监测装置、危险化学品存放和清淤作业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4 食堂在燃气设施、炊事机械和烟道清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5 金属切削加工设备、可移动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等维修设备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6 单位其他的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6  用电

3.6.1  变配电系统

3.6.1.1  设备设施

3.6.1.1.1 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3.6.1.1.2 高压配电装置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3.6.1.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应使用具有 3C 认证的产品。

3.6.1.1.4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

      注: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527 的规定。

3.6.1.1.5 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部分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

3.6.1.1.6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

3.6.1.1.7 应按 GB 26860 的试验项目和周期等规定,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6.1.1.8 改造、大修后的电气设备,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6.1.1.9 应按 DL/T 596 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3.6.1.1.10 应根据设备污秽情况、运行工况、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工作。

3.6.1.1.11 自备应急电源、地下变配电室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3.6.1.2  环境要求

3.6.1.2.1 室内环境、门、窗、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3.6.1.2.2 应设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挪作他用,周围不应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3.6.1.3 运行要求

      工作票、操作票的使用,巡视检查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

3.6.1.4  人员要求

3.6.1.4.1 电工岗位人员应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操作证原件由电工人员上岗时随身携带或由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3.6.1.4.2 值班人员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

3.6.1.4.3 值班人员在岗期间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和绝缘鞋,且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7)。

3.6.2  用电场所

3.6.2.1  固定电气线路

3.6.2.1.1 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3.6.2.1.2 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GB 50054 的规定;

      b) 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 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 m 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c)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d)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

注:2)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527 的规定。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527 的规定。

4)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527 的规定。

5)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527 的规定。

6)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527 的规定。

7)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527 的规定。

      e)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穿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3.6.2.1.3 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缆托盘和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 GB 50054 和 AQ/T 7009 的规定;

      b)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5 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1.8 m;

      c) 所有线槽或桥架 PE 线连接可靠。

3.6.2.1.4 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件齐全,固定牢固,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JGJ 46 和 AQ/T 7009 的规定,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且导线截面积应与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3.6.2.1.5 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3.6.2.1.6 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3.6.2.1.7 对于横跨车间通道的电气线路,如未能进行埋地敷设,应采用完好有效的保护措施。

3.6.2.1.8 电气线路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同建筑物构建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3.6.2.1.9 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应符合 GB 50575、GB 50303 和 GB 50054的规定。

3.6.2.1.10 特殊场所应按 GB 50303 和 GB 26164.1 等的规定进行安全供电。

3.6.2.2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3.6.2.2.1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装前应按 GB/T 13869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b) 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c) 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的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 kW 及以上者,由相关方编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单位每月应不少于 1 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并记录结果。

3.6.2.2.2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 GB 26164.1 和 AQ/T 7009 的规定。

3.6.2.3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3.6.2.3.1 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电箱(柜)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b) 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

      c) 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应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的名称,且用途标识应齐全清晰。

3.6.2.3.2 配电箱(柜)的箱门应完好无损,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 PE 线应进行可靠跨接。

3.6.2.3.3 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 GB 50054、GB/T 13869 和相关标准要求8)。

3.6.2.3.4 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 GB 50575 和相关标准要求9)。

3.6.2.3.5 配电箱(柜)内 N 线和 PE 线的安装应符合 GB 50617 和 GB/T 13869 的规定。

3.6.2.3.6 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且动作正常可靠。

3.6.2.3.7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侵入的措施。

3.6.2.3.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GB 13955 的规定,并定期测试。

3.6.2.4  电网接地系统

      注:8)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065 的规定。9)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065 的规定。

3.6.2.4.1 TT 系统供电部分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3.6.2.4.2 TN 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线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3.6.2.4.3 设备 PE 线应符合 GB 50054 和 JGJ 16 的规定。

3.6.2.4.4 接地网(接地装置)应统一编号,设置接地标识牌,注明编号、检测数据等,且应定期检测。

3.6.2.5  照明灯具

3.6.2.5.1 I 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 PE 线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3.6.2.5.2 灯具与可燃物品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0),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3.6.2.5.3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 GB 50617、GA 1131 和相关标准要求11)。

3.6.2.6  插座、开关

3.6.2.6.1 插座、开关应有 3C 认证标志,且破损、烧焦的插座、开关应及时更换。

3.6.2.6.2 插座内 L 线、N 线和 PE 线的安装应符合 GB 50617 的规定。

3.6.2.6.3 插座的安装应符合 GB 50617 和 GB 50055 的规定。

3.6.2.6.4 不应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开关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6.2.6.5 插头在使用时应符合 GB/T 13869 和 GB/T 11918.1 的规定。

3.6.2.6.6 移动式插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2)。

3.7  消防

3.7.1  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

3.7.1.1 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3.7.1.2 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3.7.1.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保存记录。

3.7.1.4 单位应定期进行日常消防巡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7.2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

3.7.2.1 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3.7.2.2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3.7.3  消火栓

3.7.3.1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7.3.2 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 GB 14561 和 GA 654 的规定。

注:10)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065 的规定。

1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065 的规定。

12)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065 的规定。

3.7.4  灭火器

3.7.4.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3.7.4.2 灭火器的现场管理、检查和维修应符合 GB 50140 和 GB 50444 的规定。

3.7.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应符合GB 15630和相关标准要求13)。

3.7.6  消防应急照明灯

3.7.6.1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7.6.2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应牢固,工作正常,定期进行测试。

3.7.7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 GB 50974 的规定。

3.7.8  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7.9  防烟和排烟设施

      防烟和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7.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7.11  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供电系统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7.12  消防控制室

3.7.12.1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 GB 50016、GB 25506 和 GB 50116 的规定。

3.7.12.2 消防控制室的资料保存应符合 GB 25506、GB 25201 的规定。

3.7.12.3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人员管理应符合 GB 25506、GB 25201 和 GA 654 的规定。

3.7.12.4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

3.7.12.5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3.7.13  消防水泵房

3.7.13.1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 GB 50016、GB 50974 和 JGJ 16 的规定。

3.7.13.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设置和管理符合 GB 50974 和 GB 50084 的规定。

3.7.13.3 消防水泵房门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

3.7.13.4 消防水泵房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控制区域和系统、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3.7.13.5 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并保存记录。

注:1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1024 的规定。

3.8  危险化学品

3.8.1  一般要求

3.8.1.1 单位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8.1.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3.8.1.3 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大于 GB 28644.1 规定的例外数量和 GB 28644.2 规定的有限数量的,可按非危险化学品管理。

3.8.1.4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天存放。

3.8.1.5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3.8.1.6 单位不具备建专用仓库条件的,应通过增加危险化学品配送频次等有效措施将存放量降低至规定要求内,在本单位适当区域设专用储存室。

3.8.1.7 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仓库:

a) 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 5 t 以上;

b)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 5 t 以上;

c)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 36 Nm(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6 瓶)以上;

d)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 1 t 以上;

e) 毒性气体;

       f) 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 60 Nm(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40 L 的10 瓶)以上。

3.8.1.8 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储存室:

a) 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 5 t 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b)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 5 t 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c)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 1 t 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3.8.1.9 下列情况应设置气瓶间:

a)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 36 Nm³(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6 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b) 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 60 Nm³(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10 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3.8.1.10 在不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规定的情况下,即符合 GB 15603 的规定,单一储存场所内存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照式(1)计算,若式(1)中 a 的值小于 1 时,应设置专用储存室或气瓶间;若式(1)中 a 的值大于等于 1 时,应设置专用仓库。

  a=q1/Q1+q2/Q2+...+qn/Qn..............................(1)

式中:

q1,q2,…,qn ——每类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放量;

Q1,Q2,…,Qn ——每类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最大存放量。

3.8.1.11 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单一包装不宜超过 50 L 或 50 kg。

3.8.1.12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内应张贴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应急中控室、急救室的电话和消防队、医院、公安局等应急服务机构地址和电话。

3.8.1.1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8.1.1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

3.8.1.1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保留符合 GB/T 16483、GB 15258 和 GB 190 规定的,并与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3.8.1.16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应随意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

3.8.1.17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应有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应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3.8.1.18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 1m 以上的距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3.8.1.19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4 的规定;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17915 的规定;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6 的规定;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存储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3.8.1.20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不应摔、碰、撞击、拖拉、摩擦、倾倒和滚动。装卸搬运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机械和工具应选用防爆型。

3.8.1.21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 GB 50140 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3.8.1.2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特点,为作业人员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 15 m。

3.8.1.23 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8.1.24 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3.8.1.25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3.8.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3.8.2.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8.2.2 一个班组工作结束后,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

3.8.2.3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生产场所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8.2.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3.8.2.5 采用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3.8.3 专用仓库

      专用仓库的建筑结构、电气安全、安全措施等应符合GB 50016、GB 15603和相关标准要求[4]。

3.8.4 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

      注:[4]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755 的规定。

3.8.4.1 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8.4.2 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如设在建筑物内,应选择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设置防火墙、泄压设施;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不应有门、窗与相邻建筑物相通;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其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8.4.3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

3.8.4.4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内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防爆要求。

3.8.4.5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b) 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应设地沟、暗道;

      c) 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3.8.4.6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设施,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2 次/h;并应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3.8.4.7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内应设置符合 GB50493 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声光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并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

3.8.4.8 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地面、踢脚应做防腐处理。

3.8.4.9 气瓶间内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分区标志,有毒气体气瓶以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气瓶放置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3.8.5 专柜

3.8.5.1 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可采用专柜存储,但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存储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不应超过 50 L 或 50 kg。

3.8.5.2 采用防爆柜、防腐柜等专柜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柜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柜应有进风口和排风口,且直通到室外,柜体应进行可靠接地。

3.8.5.3 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气瓶柜应在排风出口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的密度而定。气体声光报警信号控制器应设置在气瓶柜外并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

3.8.5.4 专柜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危险化学品类别、责任人、安全员、保管员等信息。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品名分类摆放。

3.8.6 重大危险源

3.8.6.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照 GB 18218 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8.6.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可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15)。

3.8.6.3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注:15) 河北地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a)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d;

      b)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c)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d)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8.6.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8.6.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3.8.6.6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3.8.6.7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a)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b)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配备 2 套以上(含 2 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c)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单位操作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12 其他

      单位其他现场安全技术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中除3.2至3.11以外的相关要求。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项见附录 A。

4.2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4.3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4.4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4.5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4.6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