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08-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475-2008
- 施行日期:2009-07-01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环安宝@法规宝
4.9.1 靠近海、江、河、湖泊布置的仓库区,当无满足要求的堤防保护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0.50m。 当有防止仓库区受淹的措施时,设计标高可低于计算水位。
4.9.2 位于码头陆域仓库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的高程相适应,地面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装卸工艺要求并结合场地设计高程确定。
4.9.3 堆场地面标高宜高出周围地面或道路标高O.20~0.30m;沉降量较大的地区宜加大。
4.9.4 位于山坡地带的仓库,在满足生产、运输等要求下,应采用阶梯式布置。
4.9.5 阶梯式布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挡土墙:
1 陡坡或工程地质不良地段。
2 建筑物密集或用地紧张的区域。
3 易受水流冲刷而坍塌或滑动的边坡,且采取一般铺砌护坡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地段。
4.9.6 挡土墙或护坡高度超过2.00m 且附近有人员出入时,应在墙顶或坡顶设置高度1.10m 的防护栏杆。附近有车辆行驶的,应在挡士墙或护坡附近设置防护隔离墩。
4.9.7 场地排雨水方式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雨量少、士壤渗水性强且易于地面排水的地段,宜采用无组织排水。场地排水坡度宜采用O. 5%~2.0% 。
2 场地平坦,建筑密度较高,城市型道路,运输条件复杂,对卫生、美观有较高要求的地区,宜采用有组织排水。
3 散料露天堆场排雨水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或雨水口应设置在堆场四周,不应布置在堆场范围之内。场地排水坡度宜采用O.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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