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08-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475-2008
- 施行日期:2009-07-01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环安宝@法规宝
5.1.1 桶装、袋装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物料仓库应采用单层仓库。其他物料仓库可采用多层仓库。
2 成品仓库宜靠近包装厂房,也可与包装、搬运、储存、装车组成为机械化储运的联合装置。
3 宜设置一定储量的空桶、空袋堆场或敞开式仓库。
4 相互接触会产生化学反应、爆炸危险的物料,以及腐蚀性物料和易燃物料储存在同一仓库时,应采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自设置出入口。
5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料桶装、袋装仓库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的有关规定。
5.1.2 仓库面积组成应包括储存物料的储存面积,搬运设备占用面积,通道及过道占用面积等。
5.1.3 仓库面积可采用荷重法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B 确定。
5.1.4 采用托盘成组码垛储存的成品仓库,不宜另外设置空托盘库,可留出空托盘存放面积。
5.1.5 仓库面积利用系数不宜低于O.50 。不同储存方式时面积利用系数宜按表5.1.5 确定。
5.1.6 仓库的通道及过道宽度,应保证进出货物能顺利安全通过,且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叉车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5.00m; 最小通道可按本规范附录C 确定。
2 辅助过道用于叉车搬运时不宜小于2.00m. 用于人工搬运时不宜小于1.50m 。
5.1.7 仓库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置起重机时,单层仓库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00m 。
2 采用桥式起重机时,单层仓库净空高度不宜小于6.50m ,并应根据采用的起重机型号及物料堆放高度或货架高度进行核算。
3 采用码垛机、托盘成组并配叉车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0m。
4 采用桥式联合堆包机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8.00m 。
5 多层仓库第一层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0m;第二层及以上各层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0m 。
5.1.8 仓库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装卸站台宜与仓库紧邻且平行于仓库长度方向轴线。站台高度应根据运输车辆确定,铁路运输站台应高出轨顶1.OO~1.10m ,汽车运输站台应高出地面O.80~ 1.55m。
2 站台宽度应根据搬运作业和堆放物料的需要确定。当采用人工搬运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50m; 当采用叉车搬运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OOm; 当采用移动式输送机或移动式悬挂装车
机时,站台宽度不成小于4.50m。
3 装卸站台宜设置防雨棚。汽车装卸站台的防雨棚宽度宜超出站台边3.00m; 铁路装卸站台的防雨棚宽度宜超出车厢外侧。
5.1.9 储存和搬运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仓库可采用人工搬运或码垛;人工装车的仓库,也可采用叉车搬运堆垛储存和装车。
2 大、中型仓库宜采用机械化搬运、储存和装车。
3 每次搬运起重量较小时,可选用悬挂式桥式堆垛机。堆垛高度在4.00m 以下时,可采用地面控制;地面控制时,悬挂式桥式堆垛机大车行走速度宜小于40m/min 。
4 堆垛高度在4.00m 以上,且储存及出入库量较大的仓库,宜选用桥式堆包机,并应采用驾驶室控制。桥式堆包机轨顶高度不宜大于12.00m,跨度不宜小于18.OOm 。
5 采用半自动或自动码垛机码垛时,宜采用叉车搬运堆垛,堆垛高度宜为1~3 托盘,并应配备相应吨位和起升高度的叉车。
6 露天桶装堆场、码垛成组袋装堆场或经塑料薄膜包裹的袋装堆场,宜采用叉车或专用起重机堆垛和装运。
7 仓库内储存易燃、易爆物料时,不宜选用悬挂式桥式堆包机。当选用桥式堆包机时,桥式堆包机应具备防爆功能,且宜选用地面控制。
8 当采用网络成组无托盘搬运或大袋包装时,应配备带起重臂的叉车或吊钩桥式起重机。
9 二层及以上仓库的垂直运输设备应采用电梯或升降机,不应采用手动或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跃层操作。
10 当仓库采用叉车搬运时,应配置通用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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