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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08-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475-2008
  • 施行日期:2009-07-01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环安宝@法规宝

5.4.1 筒仓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群仓可选用单排或双排布置。

5.4.2 筒仓的平面形状宜选用圆形。小型圆形群仓宜选用仓壁外圆相切的连接方式。当筒仓直径等于或大于18.00m 时,宜采用单仓独立布置形式。

5.4.3 直径大于10.00m 的圆形筒仓,仓顶上不宜设置有振动的设备。

5.4.4 筒仓仓壁上开设的洞口,其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大于1.OOm。

5.4.5 筒仓进料宜采用仓顶带式输送机,卸料设备宜采用固定带式输送机配电动犁式卸料器; 进仓输送设备应设置除铁装置;仓顶物料进口应设置箅栅,箅栅孔最小边尺寸应大于进仓物料最大粒径的1.2 倍。

5.4.6 筒仓排料口形式、数量、尺寸、漏斗壁倾角及高径比等参数,应根据物料的颗粒组成、流动性、设计的流动形式以及地基和工艺条件确定。简仓下部排料应顺畅。

5.4.7 直径等于或大于15.00m 的筒仓,下部宜采用槽形漏斗,并应采用叶轮给料机排料。直径大于18.00m 的筒仓,可采用环形漏斗及相应的排料设备。直径小于15.00m 且下部采用2~4个圆锥形漏斗的筒仓,漏斗部分应光滑耐磨,可装设助流装置或预留装设助流装置的条件。

5.4.8 筒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料时,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仓面应设置通风机,仓顶沿仓壁周围应设置瓦斯排放孔,仓顶结构应采取泄爆措施;筒仓内存放自燃、发热、散湿及易散发有害气体的散料时,筒仓上方应设置相应的通风排气管口。

5.4.9 筒仓应设置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其监测仪表以及防火防爆装置的显示、控制装置,应集中安装在输送系统集中控制室或筒仓控制室内。筒仓集中控制室应设置在筒仓以外。

5.4.10 筒仓应设置料位信号、料位指示设施和避雷设施。

5.4.11 筒仓应根据储存物料的特性设置防尘、防自燃和排风的设施。储存物料易产生粉尘的筒仓顶部和筒仓卸料处应设置相应的密封除尘装置。

5.4.12 筒仓下部应设置事故排料口,且应采取将排料口排出的物料返回系统的措施。

5.4.13 当储存的物料不允许破碎时,宜在筒仓(深仓)内设置中间螺旋溜槽或采用浅仓。

5.4.14 除引入仓顶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外,仓顶面的建筑物还应另外设置1 个出入口。

5.4.15 筒仓建造在严寒地区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5.4.16 圆形筒仓底部可分为平底和锥底。锥体内壁对水平面的倾角应根据物料静堆积角确定。

5.4.17 筒仓的锥部形状,应根据工艺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采用双列缝隙式或锥体四口出料,对于小直径的筒仓,可采用双曲线单口出料。

5.4.18 筒仓顶部应设置防雨棚,仓顶部入口四周应有宽度不小于0.80m 的人行走道。

5.4.19 筒仓底部卸料装汽车时,仓底下地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汽车载货时的最大高度加0.30m ,

5.4.20 筒仓底部卸料装火车时,仓底有关部位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的有关规定。

5.4.21 储存磨损性物料的筒仓应在仓底锥体部位设置耐磨层。

5.4.22 筒仓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仓顶建筑物内应设起重设备,起重梁应伸出仓体。

      2 总容量超过25000t 的大型筒仓,可设置客货两用电梯。

      3 叶轮给料机排料的筒仓,叶轮给料机运转层两端应留有叶轮给料机检修场地,并应配备起重设备。

      4 筒仓下部为锥形漏斗时,排料口应设置能截断料流的闸门。

      5 仓顶应设置检修入孔,尺寸不应小于O.60m×O.70m ,并应加盖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