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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08-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475-2008
  • 施行日期:2009-07-01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环安宝@法规宝

7.4.1 仓库内物料散发的有害物质应通风排除,仓库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表7.4.1 的规定:

7.4.2 机械排烟及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有关规定。

     2 每个防烟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 存放散发剧毒物质的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4 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排烟及通风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并不应采用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仓库,其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7.4.3 有采暖防冻要求的物料储存应满足工艺要求,如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选取采暖方式,仓库采暖温度应符合表7.4.3 的规定

      2 位于寒冷地区的仓库大门应设置门斗。

      3 位于寒冷地区的装卸区宜配备汽车热启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