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 311部分:可移式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T3883. 311—2019
- 制定机关: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9-10-18
- 法规文号/标准号: GB/T3883. 311—2019
- 施行日期:2020-05-0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 311部分:可移式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T3883. 311—2019-环安宝@法规宝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的第3部分可移电动工具 , 目前由以下 2部分组成 :
——GB/T 3883.306—2017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 ;
——GB/T 3883.311—2019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为 GB/T 3883 的第31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T 13960.11— 200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与 GB/T 13960.11— 2000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适用范围增加混凝土、砖石等切割对象 ,增加金刚石切割轮的使用 , 明确所使用砂轮的型式、线速度和范围 ,增加本部分不适用范围(见第1章) ;
——术语增加“内法兰 “固结增强型砂‘’ “切割装置” “D” “金刚石切割轮“ “靠栅“” “外法兰 ” 和“停歇位置”;修改术语“型材切割机” 和“砂轮护罩 ”;删除术语“主轴” “夹紧压板组件” “直边凹槽夹紧压板” 和“工件固定装置” (见第3章 ,2000年版的第2章) ;
——试验一般条件中增加工具质量应包含的零部件的说明(见第5章) ;
——不正常操作修改第1部分的表4(见第18章) ;
—— 机械危险19. 6增加防止超速测试 ;19.7增加防止倾倒测试和便于固定工具的要求 ; 19.101.1 增加砂轮防护的通用要求 ;修改原18.1.103、18.1.104和 20.17为19.101.2, 即完善砂轮护罩要求 ;修改原18.104为 19.101.3,并完善台面下方的砂轮防护 ;修改原18.1.105为 19.102, 即完善火星飞溅的偏转 ;修改原18.101为19.103, 即完善工件的固定 ;增加19.104附件的安装 ;修改原18.102为19.105.1和19.105.2, 即完善法兰的通用要求和最小尺寸 ;增加19.105.3金刚 石切割轮法兰的尺寸要求 ;增加19.105.4法兰强度试验 ;修改18.103为19.106,并完善工具主轴的要求(见第19章 ,2000年版的第18章) ;
——机械强度修改18.1.102为 20.101和20.102,完善砂轮护罩强度要求(见第20章 ,2000年版的第18章) ;
——结构修改原第1部分的20.18为21.18.2.1,并完善电源开关的要求 ;增加对应第1部分的不适用条款(见第21章 ,2000年版的第20章) ;
——组件增加对应第1部分的23.3(见第23章) ;
——电源联接和外接软线修改原23.2为24.4, 即提高电源线材质的要求(见第24章 ,2000年版的第23章) ;
——增加资料性附录 I“噪声和振动的测量” (见附录I) 。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 IEC 62841310:2015《电动机驱动的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机器 安全 第 3-10部分 :可移式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
——GB/T 4127.15— 2007 固 结 磨 具 尺 寸 第15部分 : 固定式或移动式 切割机用切割砂轮 (ISO 603-15:1999,MOD)
—— GB/T 34560 (所有部分) 结构钢 [ISO 630(所有部分)]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311部分 : 可移式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纳入了 IEC 62841310:2015/COR1:2016的内容 ,这些技术勘误内容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侧页边空白位置的垂直双线(‖)进行了标示 ;
——国际标准有误 ,现将表102中 8 mm 公制对应 2in改成 5/16in。
本部分应与 GB/T 3883.1— 2014《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 : 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写明“适用” 的部分 ,表示 GB/T 3883.1— 2014中相应条款适用 ;本部分写明“替换” 的部分 , 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款为准 ;本部分中写明“修改” 的部分 , 表示GB/T 3883.1— 2014相应条款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而该条款中其他内容仍适用 ;本部分写明“增加” 的部分 ,表示除了符合 GB/T 3883.1— 2014的相应条款外 ,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款。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弘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信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姚旭程、顾菁、朱贤波、徐飞好、陈华政、丁玉才、曹振华、姚同锁、陈建秋。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GB/T 13960.11—2000;
——GB 14807—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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