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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5603—2022
-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12-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15603—2022
- 施行日期:2023-07-01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5603—2022 -环安宝@法规宝
4.1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仓库规划选址、建设、安全设施,应符合GB 50016、GB 18265的要求。
4.2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储存量大小进行分层次要求,实时记录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品种、品名、数量;
b) 识别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要求的灭火介质、应急、消防要求以及危险特性,理化性质,搬运、储存注意事项和禁忌等,以及可能涉及安全相容矩阵表;
c) 库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库内分布、包装形式等信息;
d)库存危险化学品禁忌配存情况;
e)库存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应急措施。
4.3 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数据应进行异地实时备份,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4.4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应具有接入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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