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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5603—2022

  •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12-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15603—2022
  • 施行日期:2023-07-01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5603—2022 -环安宝@法规宝

11.1 制度管理

11.1.1 应建立设施、设备、器具检查和维护制度以及仓储日常操作、控制指标等运行制度。

11.1.2 应与社区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11.1.3 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11.1.4 应建立覆盖全员的应急响应程序,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11.2 库区安全

11.2.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2894、AQ3047的规定。

11.2.2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2.3 应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及安全告知。

11.2.4 应对进入库区的车辆登记管理,并采取防火措施。

11.2.5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应符合GB30077的要求。

11.3 作业安全

11.3.1 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前,应先对仓库通风。

11.3.2 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应穿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应使用具备防爆功能的通信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机具。

11.3.3 储存仓库内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

11.3.4 不应在恶劣天气进行装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