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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09-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8-11-01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并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约谈情况应当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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