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22
-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03-15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30871—2022
- 施行日期:2022-10-0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22-环安宝@法规宝
8.1作业分级
8.1.1作业高度h按照GB/T 3608分为四个区段:2 m≤h≤5m;5m<h≤15m;15
h>30 m。
8.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主要分为9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 m/s)以上;
b)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c)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d)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f)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10 |
35 |
63~110 |
220 |
330 |
500 |
|
距离/m |
1.7 |
2.0 |
2.5 |
4.0 |
5.0 |
6.0 |
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
i)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1.3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8.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
分类法 |
高处作业高度/m |
|||
|
2≤h≤5 |
5<h≤15 |
15<h≤30 |
h>30 |
|
|
A |
T |
ⅡI |
Ⅲ |
IV |
|
B |
I |
Ⅲ |
IV |
IV |
8.2作业要求
8.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 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8.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8.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 51210等有关标准要求。
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8.2.5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8.2.9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8.2.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8.2.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