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22
-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03-15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30871—2022
- 施行日期:2022-10-0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22-环安宝@法规宝
9.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 t;
b)二级吊装作业:4 0 t≤m≤100 t;
c)三级吊装作业:m<40 t。
9.2作业要求
9.2.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 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9.2.2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9.2.3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9.2.4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9.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
9.2.6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T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9.2.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2.9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
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9.2.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9.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9.2.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