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管理主要清单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1753-01-01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1753-01-01
化学品管理主要清单-环安宝@法规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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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清单名称 |
发布部门 |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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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本名录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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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生态环境部 |
是用来区分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基础资料,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被视为新化学物质,需要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 2013版《名录》共收录 45612 种化学物质;后续陆续增补清单,目前名录45899种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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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828种其中含剧毒化学品148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 |
《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目录附件使用指南《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0草案版)-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进行管理,-20号及以下牌号的车用柴油按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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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 |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废止,归并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以备注的形式体现,剧毒化学品共计148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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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安全重点监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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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1年发布首批60种、2013年发布第二批14种总计74种;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筛选而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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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2020-6-20) |
应急管理部; 工信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特别管控化学品是指固有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四类20种危化品;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的区别在于: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考虑了危险化学品在各个环节中风险,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主要考虑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风险,关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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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发布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15种、2013年发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3种总计18种;明确了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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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危险化学品根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依据其临界量辨识判断是否为重大危险源; 标准中列举了85种危险化学品及14类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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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 |
国务院安全产委员会 |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教训,落实有关事故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组织研究编制了该目录,用于指导各地区和各有关行业全面摸排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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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判定标准,共列举20种重大隐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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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判定标准,共列举20种重大隐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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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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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25个小类行业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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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
共列举75种化学品,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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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安监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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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务院办公厅 |
共计三大类38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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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 |
公安部 |
包括酸类、硝酸盐类、氯酸盐类、高氯酸盐类、重铬酸盐类、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易燃物还原剂类、硝基化合物类、其他等9大类91种危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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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交通监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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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结构和危险货物品名表;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共计3495个条目,部分危险货物不是危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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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 |
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 |
1)剧毒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48种;2)《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明为不稳定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种;3)国际海事组织列明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7种;4)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为类别1或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为类别1的现行禁运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48种(剧毒75种,非剧毒73种);5)《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禁运的危险化学品但不符合上述规定之外的,禁止以散装形式在内河运输,共85种。 依照以上筛选规则筛选后,扣除重复的品种后,共计禁运313个品种,其中,全面禁运228个,禁止散装运输8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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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环境监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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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4年) |
环境保护部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 生产使用量大或者用途广泛,且同时具有高的环境危害性和(或)健康危害性; 属于需要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等。 共涉及84种危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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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2017);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020) |
生态环境部; 工信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该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该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第一批22种、第二批19种(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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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 |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化学品。 名录包括8大类产品: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六溴环十二烷、汞、四甲基铅、四乙基铅、多氯三联苯(PCT)、三丁基锡化合物、短链氯化石蜡。 凡进口或出口名录中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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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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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卫生监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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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54种(2003年)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142号 |
卫生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该《高毒物品目录》。 另N-异丙基苯胺、二氯代乙炔、焦炉逸散物、可溶性镍化物、铅烟/尘这五种不在危化目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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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化学武器监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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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20版)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6-3 |
该名录包括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其它特定有机化学品等四大类47和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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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地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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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7-1) |
其中:全市禁止部分105种、工业禁止部分243种、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276种(正面清单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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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6-19) |
梳理了遇水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及应急处置措施共118条。 其中遇水反应有爆炸危险的物质1-56条; 遇水反应有燃烧危险的物质57-75条; 遇水反应有中毒危险的物质76-105条; 遇水反应产生氯化氢的物质106-1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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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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