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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 1131—2014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14-0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 XF 1131—2014
- 施行日期:2014-03-0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 1131—2014-环安宝@法规宝
仓储场所保管员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技能,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a) 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知识;
b) 掌握防火安全制度;
a) 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知识;
b) 掌握防火安全制度;
c)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d) 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
d) 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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