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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 公布日期:2010-09-17
  • 法规文号/标准号:(1997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施行日期:1998-01-01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对外贸易,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与标准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