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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1-07-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054-2011
- 施行日期:2012-06-0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环安宝@法规宝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 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 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 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 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洶,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 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4.3.5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 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 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釆光。在值班 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 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 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 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4.3.8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 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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