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取 消
{{favoriteInfo.title}} 新建分类 取 消 确 定 取 消 确 定
关键字: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5-05-28
  • 法规文号/标准号:(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5-07-01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相互衔接。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优化矿产资源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矿产资源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